第A08版:法治庭审

假冒“LV”“HERMES”商标?

微商售卖“高仿”奢侈品获刑

本文字数:978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程程  班凤云

本报讯3月21日下午,青浦法院公开开庭,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青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由唐某某雇佣人员负责销售并提供原材料,胡某某雇佣人员负责生产,在浙江省海宁市马桥街道某地分别设立制假窝点、销售点、仓库,共同生产假冒“LOUIS VUITTON”(以下简称“LV”)“HERMES”品牌的服装后,通过微信平台低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1万余元。后公安机关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查获价值约7万元的假冒“LV”“HERMES”品牌的服装91件、五金扣372颗等物品。

2018年9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皮革城内,通过微信低价从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LV”“BALENCIAGA”品牌的服装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22万余元。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当场查获假冒“LV”“BALENCIAGA”品牌的服装170件等物品。

另查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郑某某分别退出赃款10万元、2万元、10万元。

青浦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共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亦应予惩处。

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三名被告人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青浦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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