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职业人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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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从整体上而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我们的劳动立法往往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司法中也往往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实需要保护,但是我们认为,劳动者或者说“职业人”的职业道德也需要强调。

我们在日常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个别劳动者毫无职业道德,甚至毫无廉耻之心,引发的问题很值得重视。

李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单位组织安排到境外旅游,旅游回来后第二天他就提出了辞职,同时不再到公司来上班,对于之前早已安排好的业务谈判也没有任何跟进。

公司联系上他时,他只回了一句:公司里不是还有其他人吗?对于其经手的业务也没有任何的交接。

按理说员工辞职是很正常的事,只要依据法律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当然,在这个辞职离职的过程中,劳动者也要做好工作交接,这是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的做法不但有违法律规定,也丝毫没有考虑到作为劳动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除了普通劳动者,近些年来,人们逐渐接触到“职业经理人”这一概念。

“职业经理人”的说法最初来源于美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企业也兴起了雇佣职业经理人的风潮,很多企业信赖职业经理人并提供优渥的待遇,以期这些经理人员给企业带来经营和管理上的帮助。

但是,身为“职业经理人”却缺乏职业素养甚至职业道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我们在代理如下两例劳动争议案件时,就发现一些职业经理人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和忠诚。虽然我们代理企业最终通过诉诸法律程序,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让职业经理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由此凸显的一些职业经理人自身的问题仍是值得引以为戒的。

在第一个案件中,曹某受聘担任甲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主持日常经营工作并掌控公章,后甲公司因业绩长期亏损决定更换管理层,而曹某在离职时捏造甲公司拖欠其工资25万元的欠条并私盖公章,甚至还以此欠条为证申请了劳动仲裁。

甲公司依据曹某涉嫌侵占甲公司财产的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曹某在职期间通过各种手段侵占甲公司财产数百万元,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在第二个案件中,朱某受聘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全面主持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是入职后乙公司发现朱某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于是将其解聘,朱某就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数十万元。

乙公司依据朱某严重失职及营私舞弊的证据提出反诉,要求朱某返还侵占的乙公司的财产140万元。

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判决乙方公司解聘合法,朱某须返还乙公司财产140万元。

我们认为,“职业经理人”顾名思义应当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但是小部分职业经理人自身缺乏诚信和忠诚,根本担不起“职业经理人”这一称号。

在前述这两个案例中,曹某、朱某作为职业经理人,在获取丰厚报酬的同时理应尽职尽忠履行职责、为企业的长期利益着想、与企业同舟共济,但他们不仅在工作期间侵占企业财产,离职时仍不思悔改,企图通过劳动仲裁再次获利。

虽然两人最终都承担了应有的后果,但也提醒企业在聘用员工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士,应当谨慎考察。不但要关注职业素养,也要关注是否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

企业在聘用员工尤其是职业经理人时,应当谨慎考察。不但要关注职业素养,也要关注是否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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