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网络购票能否退票

本文字数:1105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周蒋锋

早年我们如果需要购买电影票、演出票,往往需要跑一趟“售票处”,遇到热门的演出还得大排长队。

如今的信息时代,通过网络购买电影票、演出票的方式给大家带来了便捷。但是,相关的消费者投诉也频繁出现,尤其集中在购票后、演出前的退票问题上。

有的网络售票平台在“待开票”未锁定座位的情况下,拒绝消费者退款。消费者投诉后,有的平台表示一旦付款就不予退货退款,这是否合理呢?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有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如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有些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如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电影票、演出票不属于上述范围,所以不能设置“一旦付款就不予退货退款”的条款。

尤其是,如果演出尚在预售阶段,“未出票、待开票、进入抢票序列”的情况,说明卖方尚未完成合同的交付义务,设置“一旦付款就不予退货退款”就更不合理了,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无效的格式条款就是通常说的“霸王条款”。

电影票、演出票等确实具有时效性,出售的时间对票价影响较大。但是,这类商品通常并不需要实名制购买,在技术上完全可以作废后重新使用。

当然,这样操作会增加系统维护成本,同时会对销售造成影响,因此可以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合理地分摊退票成本。

在有些行业,已经普遍使用这种退费模式进行销售,比如旅游产品、住宿酒店、飞机票、火车票的销售模式:退票越早,可退回的金额越多;退票越晚,可退回的金额越少,甚至不能退票。这样的规则较好地平衡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显然更加合理。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如果众多消费者遭遇同类权益争议,比较高效的维权方法是联合起来,共同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降低维权的成本。

在有些行业,已经普遍使用这种退费模式进行销售,比如旅游产品、住宿酒店、飞机票、火车票的销售模式:退票越早,可退回的金额越多;退票越晚,可退回的金额越少,甚至不能退票。这样的规则较好地平衡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显然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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