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保安打伤车主 谁来赔钱?

法院判决职务行为保安不必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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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因为停车费,王先生与保安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王先生被打伤后,起诉要求保安张先生赔偿,并言明一定要张先生个人赔偿,不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最终,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先生属于职务行为,王先生坚持要求张先生个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要求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他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且要返还之前张先生已支付的赔偿款600元。

王先生说,2021年11月29日晚上,他在某大厦外,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张先生发生纠纷。王先生遭到张先生殴打长达10分钟,致使他嘴巴流血,头部起包。王先生表示,经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轻微伤。在他看来,张先生的行为极其恶劣,对他造成严重心理影响。为此,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4000余元。

被告张先生则表示,因事发地点不允许停车,他通知王先生将车移走,王先生不仅不同意,还开口就骂人,并下车打人,用肩部撞击他。他称是先遭到王先生击打后,本着不吃亏的想法,予以回击,才殴打了王先生。他因此也遭受了行政处罚。

张先生的公司则表示,张先生是其单位员工,事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处理了双方纠纷,该公司是接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王先生与张先生之间存在纠纷。公司介绍,事发大厦是有(地面)划线停车位的,也有地下停车库。大厦停车坪是需要管理员(保安)指挥疏导交通的。

事发时,王先生没有将车停在划线车位。王先生停车的位置是不允许长时间停车的。

庭审中,公司陈述,被告张先生作为保安,指挥、疏导车辆是其职责范围,张先生在冲突中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但王先生却坚持认为,张先生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与其无关,因被张先生殴打,其坚持要求张先生个人赔偿,不要求其公司赔偿。

而在第一次庭审后,张先生曾支付给王先生600元用以赔偿。张先生表示,如果法院认定他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应返回其600元赔偿款,并请求该款在本案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先生作为公司保安在指挥、疏导车辆过程中,与原告王先生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王先生受伤。张先生的侵权行为与其指挥、疏导车辆的工作职责紧密相关,且公司也认可张先生的职务行为,故张先生的侵权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当中造成他人损害,理应由接受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然经法院释明后,王先生坚持要求张先生个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要求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返还被告张先生600元,并驳回了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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