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张曼婷
本报讯 业主购买新房后,三次向开放商提出收房,却被各种理由阻碍。最后房子还没拿到,却被开发商一纸索要物业费的诉状告上了法庭。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因物业公司无法提交房屋交接相关材料,法院向物业公司释法后,后者撤诉。
本案中,原告某物业公司依据和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被告董某主张2020年1月1日至今的物业服务费。
来到法庭的被告董某不同意支付,法官问及理由时其表示:因为自2019年购房至今,开发商都未交房,也未过户,其曾三次要求收房都未成功。
第一次,董某按照开发商邮寄的收房通知时间前往收房,却被对方工作人员以未预约为由拒绝交房。第二次,董某随开发商工作人员进入房屋检查收房,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收房,工作人员表示会向公司反馈,这次董某也没有收到钥匙。第三次,董某找到物业工作人员希望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并办理房屋过户,工作人员则表示未找到U盾无法办理。
法院经查,系争房屋为空置状态,某物业公司无法提交房屋交接相关材料。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意味着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承担主体为业主,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简而言之,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未按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约定向董某交房,也未配合董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董某因此未成为物业费的缴纳主体。物业公司向董某主张物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经法官释法后,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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