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德国修订《行政法院条例》

本文字数:426

2月10日,德国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审议通过了《行政法院条例》修正案。修正案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简化行政案件程序。部分行政案件如果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明确的,可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此前规定为3名法官。这些案件包括涉及建设、运行或改造50米以上陆上风能装置、净电力输出高于100兆瓦水力发电设施、蒸汽或热水管道的行政案件。

另有部分行政案件如果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明确的,可由3名法官审理,此前规定为5名法官。这些案件包括,涉及《普通铁路法》《联邦公路法》《联邦水道法》《能源线扩展法》《联邦需求计划法》《磁悬浮规划法》《能源工业法》《海上风能法》等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的案件。

二是规定行政补救措施。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错误,但行政机关可以在较短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特别是程序或形式上的瑕疵,法院无需再行审查,但可以设定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的时限。(德语编译:祝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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