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周颖
本报讯 张先生在租车平台租了辆车,还车后却被告知在用车期间发生了交通违法。还未确认这件事,张先生又被告知租赁公司已“代扣分”并处理完毕,并扣除了他的押金。协商不成,张先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
2021年1月,张先生在某汽车租赁平台租赁了一辆丰田雷凌轿车,在还车次日,他收到租赁公司发来的短信称该辆汽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如未在10天内处理,出租方将酌情处理,并暂扣罚金及违约金。张先生联系租赁公司要求确认并处理,但该公司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告知张先生交通违法已处理完毕,还扣除了张先生部分押金。
张先生认为,租赁公司在未能出示证据证实违法行为是自己所致的前提下就擅自扣除押金,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该公司“代扣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张先生要求租赁公司退还押金。而租赁公司认为,已告知了张先生限期处理交通违法事项,扣除押金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租车合同中约定的“代扣分”行为不具合法性。作为专业从事租车服务的公司,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理应建立合法、完善的处理机制。其次,租赁公司以“代扣分”记录作为扣取押金的抗辩,不应采信。租赁公司提交的违法处理催告短信,无法判定系张先生本人行为所致的违法,如确为张先生所致,租赁公司提交的处罚记录中载明的被处罚人为案外人,并非车辆实际使用人,其接受处罚亦不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租赁公司退还张先生押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租赁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即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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