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诉浙江G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景区违法采集游客人脸信息的情形坚持上下联动、一体化推进,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促使景区运营企业合法合规收集、使用和存储人脸信息数据,开展人脸信息数据删除现场勘验,充分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游客个人信息安全。
如今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各种新技术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其实也隐藏着安全隐患。
因此,采用“人脸”作为识别验证的手段时,不能简单地一识了之,还必须事先告知使用者并获得其同意,同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安全。
在这方面,我国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从权利义务层面作出了规定。
而在技术层面,最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分级分类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个正式立项的人脸识别的地方性标准。
相信随着法律规定和应用规范的日益完善,以及人们权利与安全意识的提高,滥用“人脸识别”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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