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唐先生有一个女儿,他曾在女儿婚后通过转账给了20万元,原因是当时女儿打算和女婿一起做生意。
现在唐先生的女儿和女婿打算离婚,唐先生想到这笔钱当初并未明确表示是送给女儿女婿的,想要主张这笔钱是借款,要求女儿女婿在离婚前把这笔钱先还回来。
请问律师,他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许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是一种合意,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意味着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唐先生要求女婿偿还借款,并且提供了转账凭证,女婿否认该款项是借款,主张是赠与款,那么他应对此主张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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