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婚后委托朋友进行投资,并且口头约定将收益继续投入。
请问律师,如果妻子要和张某离婚,能否要求张某的朋友结清投资收益进行分割?——卢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张某在婚内委托投资,投资款和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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