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徐慧
做了20年全职太太,于红直到离婚才发现丈夫资产已经过亿。第二次起诉离婚时,竟发现丈夫已悄悄地将名下18套商铺,无偿赠与了其与前妻的女儿秦小紫……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全职太太”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官司。
20年全职太太起诉离婚
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正如那句承诺——“我负责赚钱养家,你负责貌美如花。”
然而,静好的岁月抵不过柴米琐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法官询问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于红着急了。这些年秦蓝从不让自己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自己更是一无所知。
于红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18套商铺被偷偷转移
可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此次离婚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蓝名下的18套商铺在这半年内发生了产权变更——由秦蓝名下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蓝主张该18套商铺卖给了秦小紫,却在房屋出售的对价及房款支付等问题上闪烁其词。经调查发现,秦蓝与秦小紫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就该18套商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于红于是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小紫述称,她出国多年,与秦蓝鲜少联系,对于秦蓝与于红现在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也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自己18套商铺的事情。
而秦蓝在法庭上承认赠与房产时其未经得于红的同意。但他却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自己和于红所生之子秦小橙,自己另有打算,已经预留了更多的财产;这18套商铺只是自己作为父亲,在子女中将自己的财产合理地分配。
各方态度坚决,互不相让。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秦小紫究竟是善意第三人,还是与其父亲秦蓝恶意串通?为了更好地厘清思路,承办法官梳理了时间线:2019年8月,于红起诉离婚,同年9月,秦蓝与秦小紫签订赠与合同。2019年9月底,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离婚诉请,10月秦蓝与秦小紫完成了18套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后,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结合关联案件的证据和陈述,分析研判案情后认为,秦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于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将其名下众多房产无偿赠与案外第三人明显侵害了于红的权利。
秦小紫作为秦蓝的成年子女,称其不清楚其父亲正处于离婚诉讼阶段,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事宜,此种解释不合常理。秦小紫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双方收入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简而言之,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最终,青浦区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法官心语>>>
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女性选择做“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并不意味着丧失了自我和社会的价值。但无论选择职场,还是选择家庭,请务必保持自我的成长。如果有一天不得已从婚姻中退出,独自面对生活和工作,不仅要有独立应对的勇气,更要有维护合法权益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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