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试用期岂能成为“白用期”

本文字数:980

□戴先任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其新入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但是试用期满后,公司却一直未办转正手续并继续向其发放工资。合同到期后,该员工以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30万元。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付员工22.5万元。(5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虽然有部分省份以及地区支持“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的顺延、中止等情形,但一般并不建议延长试用期,更不能反复试用劳动者。而这起案件中,也并没有“特殊情况”,在约定的试用期三个月到期后,劳动关系又存续了十个月之久,公司却一直未办理转正手续并继续向员工发放工资。涉事公司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涉事公司“延长试用期”被判赔偿22.5万元,这是咎由自取,也给广大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用人单位应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要滥用试用期,广大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勇于斗争,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期,具有合理性,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也要得到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试用期随意辞人或以“延长试用期”等招数来肆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应享有正式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应享有的全部权利,不能让劳动者成了用人单位“随用随弃”的廉价劳动力。

劳动者在利益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用工制度不完善,让试用期成了劳动者屡屡深陷其中的“权益泥潭”。对此,相关部门要引导用人单位构建完善的用工制度,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好在试用期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加大劳动者权益普法宣传,增强劳动者的博弈能力,才能让不良企业有所忌惮。

试用期不能成为“白用期”“无期”,更不能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盲区,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胡作非为的挡箭牌,要避免试用期被滥用。劳动者不是可以随意“试完不用”的“临时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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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试用期岂能成为“白用期” 2023-05-16 2 2023年05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