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近日,53岁的张蔷执意要在直播间购买“茯苓”,和儿子刘鹏起了争执。记者进入该直播间,一名所谓的“教授”向观众推销茯苓,称这款茯苓和市面上的茯苓不同,“由外星人研发,药用价值极高,还能治疗肾病。”(5月14日央广网)
百家讲:
商家以老年人为商品销售的群体,本无可厚非。但夸大普通食品的药用价值,故意违反广告的真实性原则,或主播以自己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和证明,都涉嫌违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茯苓属于药食同源的产品。“药食同源”物质直接作为商品销售的,应当根据生产加工企业及生产标准判定其商品性质,依据商品性质采取不同的广告标准。商品性质为食品,广告宣传应以普通食品广告发布标准为依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因此,网络平台要严肃规范商户行为。平台要尽一切可能,切实履行平台责任,及时发现、屏蔽、处理直播带货时对商品描述的违规行为,使网络经营走在合规运营、合法监管的路上。
监管部门对主播失范行为要严查重罚。在直播间,主播有针对性地面对消费群体,夸大和虚假宣传,收割老年人流量,实施营销诈骗,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监管部门要责令网络平台加强合规履职行为,对照法律规定,对平台失职、失察及主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卞广春
事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网购、配种等市场持续升温。与此同时,宠物配种失败感染、商家出售带病宠物、宠物伤人等乱象也时常发生,不仅伤害动物、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严重影响到宠物市场的健康发展。(5月14日《法治日报》)
百家讲: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现实生活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宠物扰邻”事件不时发生,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事实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
养宠乱象危害安全,关键是要依法治理“宠物扰邻”。有关部门应树立防控意识,落实管理举措,充分认识到“宠物扰邻”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职能,加强综合治理;同时出台一系列管理、处罚制度,规范养宠行为,对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的宠物主人,实施教育、处罚和依法追责。 ——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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