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因为一笔对外担保被银行追责,但是对于这笔担保,作为股东的我并不知情。查阅相关材料后我发现,相关决议上我的签名是别人仿冒的。
请问律师,这样的对外担保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董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享有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债务进行担保,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九民纪要》发布后,对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裁判观点作了进一步统一。
鉴于债权人对于担保人而言属于外部人,无权也无法知道其所有商业信息和内部决策的过程,对其是否实际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程序是否合法、股东签名是否属实等实质真伪,既无审查义务,也无审查能力,债权人仅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作形式审查即可。
对此《九民纪要》规定,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债权人应当证明其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形式审查义务,进而构成善意相对人。
形式审查一般包括:
一、订立担保合同时,已经依法审查了担保人提供的与担保相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以及章程、财务资料等,相关资料在形式上相互一致;
二、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
三、在关联担保情况下,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
四、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应当审查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表决人数及通过比例的规定,以及签字人员是否属于公司章程载明的有表决权公司股东。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保证合同签订前,银行取得某摄影公司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已从形式上满足了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而股东会决议签名真伪属于实质审查内容,银行并无审查义务。即使该股东会决议上你作为股东的签名不真实,亦不影响担保效力。
因此,如果担保协议的效力获得法院认可,那么公司就需要承担还款等责任。
至于你作为小股东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你可以进一步调查核实,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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