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亲少年刘学州”“网课爆破”“粉色头发女孩”等网络暴力事件一再发生,这些无法挽回的悲剧也不断挑动公众的神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月7日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至8月6日。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两项规定先后出台,体现了相关部门治理网暴行为的决心。
加大平台监管强化当事人保护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电子证据研究中心主任王立梅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回应了民众治理网暴的呼声。“征求意见稿”明确治理对象为“网络暴力信息”,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此外,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信息监测预警机制等,切实强化对当事人的保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表示,施暴者在网络空间发布侮辱诽谤等网暴信息,使受害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遭受损害,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因违反和平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平台可以采取断网、限制内容发布等措施。此次“征求意见稿”实际上为平台治理采取一些干预措施提供了制度依据。此外,情节较轻的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涉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设置“一键取证”降低维权成本
现实中网暴受害者遭遇网络暴力后往往维权困难,如在认定侵权主体、网络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多个环节都会遇到门槛。“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还应当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王立梅告诉记者,网络暴力往往存在众多的施暴人、海量的施暴信息,致使被网暴当事人在事后维权时面临难以认定侵权主体、收集侵权证据的困境,此种局面既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也令施暴人轻易躲避了应有的惩罚,客观上纵容了施暴人,助长其嚣张气焰,这也是当前网络暴力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强化网暴当事人的维权路径是化解网络暴力风险的重要一环。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一键取证”功能的设置可以极大地便利当事人的取证,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提升当事人的维权意愿。
在谢登科看来,网暴行为人往往通过网络账号实施网暴行为,但网络账号或者虚拟名称背后对应的真实身份,公民通过一般的调查手段很难确定,起诉时因没有明确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两高一部”起草的“意见”就是对《刑法》第246条第3款的具体细化,明确将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义务提前到立案之前,法院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就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此外,还规定了协助取证的运行程序,为各级司法机关在网暴治理中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性标准。
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网暴源头治理
在ChatGPT等人工智能发展迅猛的当下,很难想象网暴治理中技术手段的缺位。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采用传统人工识别方式费时费力、效果不佳。
王立梅表示,网络暴力事前的技术预防与事中的及时干预可以最大化地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事前预防需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机制与首发溯源机制,“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对此作了专章规定。第四章“网络暴力信息处置”专章规定则是事中干预的体现,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暴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同时加强内容管理。通过加强技术性预防与干预,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源头治理,完成从被动应对到主动维护、从事后追责到事前防范、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管控的治理转型。
谢登科坦言,在网络空间中,数据信息具有海量特性,违法的数据信息也是如此。采取技术手段过滤、算法程序检索抓取相应的违法信息,识别后自动预警,可以大大降低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成本。因此,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预防和干预很有必要。(见习记者 朱非)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