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房子住了30年 就有了居住权?

法院判决:长期居住不代表拥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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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住了30年的老房子,是否就拥有房屋的居住权?方女士母女就遇上了这样的问题,当她们通过诉讼向房屋的登记人——公公婆婆索要居住权时,却并未遂愿。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小裴和方女士是母女。她们一家和公公婆婆都居住在浦东的一套民宅中。据方女士说,这套房子是丈夫裴某单位在1990年置换所得。1991年12月方女士与裴某登记结婚,1992年3月夫妻俩人住进了这套房屋,这一住就是30年。其间,小裴也在这套房子中降生。2011年2月房屋登记在方女士公婆名下,为两位老人共同共有。裴某在2022年3月12日死亡。

据方女士回忆,裴某从2004年开始下岗,一直未找到工作,在家啃老,为此造成婆媳矛盾重重,裴某去世后,婆媳矛盾升级,婆婆经常会为一些鸡毛算皮的小事大吵大闹,甚至多次叫着,这是他们的房子,“你们滚”。

方女士认为,自己从结婚到生孩子始终居住在涉诉房内,而且她与女儿户口也落在该涉诉房内,因此,母女俩有合法居住权。

而方女士的公婆则表示,他们未曾要求过方女士搬离,方女士母女提起诉讼实际为了限制老人对自身物权的处置。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方女士母女起诉的居住权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不同意方女士母女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换言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应当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登记簿所载明的内容,是判断不动产物权的依据。本案中,关于方女士母女主张享有涉案房产居住权的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也未履行登记等手续,方女士母女基于户籍在涉案房屋内且长期居住主张的居住权,并非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她们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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