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清洗剂爆炸 炸伤修车工

商家被诉销售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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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某车行的修车工小李手持清洗剂为客户清洗汽车节气门时,清洗剂突然发生爆炸,炸伤了小李。为此,小李将销售清洗剂的汽配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小李回忆,2021年7月6日,他从某汽配商店处购买了一箱“龍冠”牌化油器清洗剂。2021年7月13日,他欲使用清洗剂为客户清洗汽车节气门。原告从存放清洗剂的柜子中拿起清洗剂时,左手所持的清洗剂发生爆炸,造成他右手手指受伤。小李表示,他在拿取清洗剂时未晃动或磕碰清洗剂。经医院检查,小李的右环指伸肌腱部分断裂,给予肌腱修复术。小李认为,汽配商店出售的清洗剂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他受伤,因此将汽配商店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小李购买的化油器清洗剂的生产商为增城龙冠化工有限公司,罐身标注该产品是易燃物品,勿近火源喷射,存储温度不得高于50摄氏度。审理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清洗剂的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清洗剂的罐口外径尺寸和罐口内径尺寸不符合GB13042-2008《包装容器铁质气雾罐》。”鉴定人员到庭陈述,因罐内气体的量和压力、生产日期无法判定是否超量或者超压,其只能根据国家规范测量罐口内径和外径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至于罐口内径和外径不符合国家规范是否会引起罐体爆炸,其无法判断;从不合格品来说,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情况有可能增加安全隐患,否则国家不会出台相应规范对尺寸作出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小李自汽配商店处购买的清洗剂爆炸造成他受伤,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对于爆炸的原因,现并无证据证明小李在使用清洗剂时存在操作不当,而根据鉴定,涉案清洗剂罐口尺寸不合格系可能造成清洗剂爆炸的原因之一,故汽配商店应对小李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汽配商店赔偿小李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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