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工种变更能否成为保险拒赔理由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0年9月,陈某所在的服饰厂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身故限额为20万元。2021年1月,陈某驾驶轻型货车前往浙江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陈某投保职业“服装加工工人”与实际职业“货车驾驶员”不符,拒绝赔付。
后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保单和投保单均明确载明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条款合法有效。本案中,陈某虽工种变更,但保险公司既无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员”这一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也无证据证明原保险费与新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因此,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或者按保险限额的70%理赔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即陈某第一顺位继承人支付保险金20万元。
村委会拒不发放征地补偿款被判返还不当得利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分配征地补偿费用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据悉,刘某通过转让依法取得面积为128亩的林业不动产权。2021年12月30日,三明市沙县区某镇人民政府对某村委会的部分土地进行征收,并根据规定进行补偿,其中涉及刘某林地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为349440元。但上述补偿款项发放至该村委会后,村委会以刘某未清场,山本费未交纳等为由,拒绝向刘某支付补偿款项。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照《民法典》“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的规定,刘某承包经营的128亩山场在其承包经营期间被征收,刘某有权获得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村委会收取了征地方支付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后,应向刘某支付。刘某诉请村委会支付青苗补偿费34944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条件及该山场清场时间,均无明确约定,故村委会的辩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山本费,村委会可待某实际砍伐后按合同约定另行主张。判决被告某村委会支付原告刘某青苗补偿费349440元。
敬老院内审理赡养案现场普法助老维权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泗沥人民法庭结合该院“争做周淑琴式法官(工作人员)”活动,在辖区某敬老院内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促使四被告对轮流赡养老人达成共识,切实维护老人合法权益。
原告黄老太年过七旬,育有两儿两女,因身体原因生活无法自理,一直在敬老院内生活。由于四名子女对黄老太的赡养事宜及费用分担均存在较大异议,且黄老太已经欠缴养老院费用。为尽快妥善解决黄老太赡养问题,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对四名被告阐释法律法规和人情事理。
庭审当天,承办法官将开庭地点定于敬老院内,当地群众和敬老院老人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该案现场普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弘扬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针对黄老太的赡养事宜,承办法官在庭审后会同当地村干部再次对四被告进行教育劝导,全力调和各方矛盾,悉心制定解纷方案,取得了法理情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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