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虽然怂恿者的行为对男子的死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该作用相对来说是十分微小的。其行为纵然非常可恶,应当受到谴责,并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欲轻生自寻短见的人,多数还是心存犹豫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听到入耳入心的劝慰,可能就会放弃轻生的念头。但是,如果遭人起哄怂恿,该行为就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促成了悲剧的发生。
前不久就真的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6月29日晚,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一幢20层高楼上,一名青年男子在高楼边缘徘徊似欲跳楼轻生。其间,一名路过的人高喊:“跳啊!不跳不是人!”还有一些人随后哄然嬉笑。最终男子从楼上跳下身亡,据悉年仅24岁。
事件发生后人们议论纷纷,很多人都非常关注起哄怂恿轻生者跳楼的法律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起哄怂恿者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起哄怂恿者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是怂恿者具有过错,其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看到别人意欲轻生应当进行劝慰,即便劝不了或者不想劝,也不该幸灾乐祸出言相激。二是发生了危害结果,欲轻生的年轻男子最终轻生死亡。三是怂恿者与男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当然,男子的死亡主要是因为他自己的选择和行为,这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怂恿者的喊话行为在当时的情境下也起到了一定作用,那怕是人们所说的“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也依法应当承担与其作用相一致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起哄怂恿者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很快发布了通报:一名24岁男子在吴中区某高层建筑欲轻生。沈某(男,67岁)途经事发地,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最后,起哄怂恿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后,有很多人认为应对怂恿者处以刑罚,甚至认为应从重处罚。
对此笔者认为,虽然怂恿者的行为对男子的死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该作用相对来说是十分微小的。其行为纵然非常可恶,应当受到谴责,并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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