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擅自移栽树木发生事故,物业是否担责

本文字数:12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宋安成

一般来说,小区公共绿化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绿化进行维护,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如果小区业主未经物业同意也未提前告知物业公司,私自委托他人移栽公共树木,而工人在此过程中不慎摔死,物业公司无需担责。

一般来说,小区公共绿化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绿化进行维护,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如果小区业主未经物业同意也未提前告知物业公司,私自委托他人移栽公共树木,而工人在此过程中不慎摔死,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1年4月17日,汪某某、王某某等人根据小区业主殷某某的安排欲移栽位于其房屋院外的一颗大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汪某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当即送往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汪某某的妻子于是将殷某某、于某和小区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者汪某某与殷某某、于某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第一,死者汪某某与殷某某、于某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按接受劳务一方要求提供劳务,并接受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

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两点。首先,二者的标的不同。承揽关系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标的,劳务关系则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务过程为标的。其次,双方的地位关系不同。劳务活动的完成通常处于用工者的具体指示和控制之下,因此用工者也应承担被用工者因劳务活动产生的相应风险。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通常只关注最终成果的完成,并不关注完成成果的过程,也缺乏对完成该成果的劳务活动的控制力。

在本案中,死者汪某某与殷某某、于某二人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死者汪某某及其他作业人员向二人提供的是一次性工作成果,即院外大树的移栽,而非持续性的劳务,殷某某、于某系根据工作量支付费用,双方对于树木的移栽时间亦未进行严格限定。殷某某、于某更在意树木移栽完成这一工作成果,因此死者与殷某某、于某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第二,物业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汪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物业公司显然不满足担责的要件。殷某某和于某未经物业公司的同意,擅自联系他人移栽树木,物业公司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死者汪某某与殷某某、于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汪某某等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与经验,但是在看到了需移栽的树木后,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本起事故中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责任。又因为汪某某等作业人员并不具有一定资质及保护措施,殷某某、于某明显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对于损害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本次所移栽的树木属于公共绿化,殷某某、于某未征得物业公司的同意,擅自联系汪某某等作业人员移栽,故物业公司对于汪某某的死亡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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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擅自移栽树木发生事故,物业是否担责 2023-07-17 2 2023年07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