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新法讯

食用农产品监管新规回应公众关切 适度下调罚款起点确保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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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是否新鲜,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但一些商家用“生鲜灯”模糊视线。与此同时,“羊肉不合格,获利35元,罚10万”等多起“小错重罚”案件也引发舆论关注。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这是该“办法”自2016年后的首次修订,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不仅回应了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也将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妥善调整处罚力度。

承诺达标合格证也是有效凭证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在接受本报《新法讯》采访时表示,2016年至今,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在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重点食品被抽检发现存在添加非食用物质;部分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存在入场经营者信息更新不及时、“一户一档”资料缺失、培训记录不齐全、未查验入场经营者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等资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此次新“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落实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并做好制度衔接,发现带证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将及时追查并依法处理。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刘继峰认为,农产品属于农业初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要将作为原材料的农产品和食品衔接起来,就需要明确农产品的标准。新“办法”明确,适用农产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供货者通过自行检验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者都属于产品质量合格凭证。若无法提供相关合格凭证,将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鲜切水果的销售方式备受民众热宠,但夏季切开的水果更容易发生卫生风险。此外,一些商家还会利用“生鲜灯”营造假象,让消费者对本不新鲜的肉类蔬果产生“新鲜”的错觉。消费者反映的这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也在“办法”中作出回应。

高秦伟认为,关于“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应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对销售鲜切水果等简单加工食用农产品的商贩,“办法”明确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农产品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

新“办法”还细化了销售产品的包装要求,规定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等信息,并标注保质期、即食农产品具体制作时间等。这些规定均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让消费者能心里“有数”,吃得放心。罚款起点适度下调更“人性化”

“4板酸奶罚2万”“5斤芹菜被罚6.6万元”,高额罚款不仅使得小商贩不堪重负,还受到社会公众质疑,执法效果也不理想。新“办法”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在处罚的同时,凸显人性化的行政执法理念。

高秦伟告诉记者,这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关键重点。新“办法”在借鉴《行政处罚法》等法规修订的基础之上,采取了多种措施调整处罚力度,包括强化过程管理,加强事前预防,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等,尽可能克服监管者过于依赖处罚等强制手段,而忽视其他行政手段的作法,采用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达到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但这些手段的应用,应当坚持与传统硬性的行政处罚相结合,既强化违法行为的发现,又丰富行政手段的“工具箱”,形成处罚的阶梯与层次,更好地实现行政治理目标,确保处罚监管和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实现平衡。

刘继峰也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被称为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标准提得很高,一般情形的处罚起点都是1万元,特殊情况下更是达到5万元以上。“办法”修订后,适度下调部分罚款起点,轻微情形可能罚款几千,甚至不罚,总体上调低了处罚金额,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针对性、适应性相对更强。(见习记者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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