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坛嘉宾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
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是历史最为悠久的学科和学术领域。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法律学面临全新的挑战和问题,迫切需要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伟大征程中,对法律学进行创新,使其适应新时代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发展需要。
新中国法律学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古希腊时期思想家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年)就对当时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写下了世界上第一本法律学著作《法律篇》。之后,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年)也对法律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并在《政治学》这部伟大的作品中,对法律学的核心要义“法治”下了一个经典的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至罗马时代,由于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以及以盖尤斯(约公元130-约180年)为代表的五大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不仅发扬光大了希腊的自然法和法律学成果,还促使研究法律的法律学正式诞生,并成为西方法律学发展的起点。
在中国,秦汉时期诞生了研究法律的学问律学,至魏晋南北朝时代获得了飞速发展,不仅律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且在魏明帝曹叡(204-239年)时代国家专门设置了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的律(学)博士,出现了诸多法律世家,如以封述为首的勃海封氏世家以及博陵崔家、广平游家和清河崔家等。而晋王朝时期最为活跃的律家张斐,对当时法律条文和法律名词的解释(注释)达到了极高的水平。至隋唐时期,中国的律学研究成果不仅在中国本地达到了鼎盛,而且还漂洋过海,影响遍及日本、朝鲜和越南,形成了中华法系。中国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学经典,也成为中国周边国家尊崇和模仿的对象,从而形成了以法律解释为特色的中华法系之律学体系,成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学研究曾经走了许多弯路,不仅否定了“西法东渐”后传入的西方法律学成果,还否定了民国政府时期法律学人辛苦创建的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律学,甚至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优秀的律学遗产也不予重视。由此造成中华法律文化的发展出现了断裂,一时难以寻“根”。同时,由于我们自己法律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尚未形成,从概念、制度到体系只能全盘吸收苏联的法律学理论。至1966年“文革”爆发,法律和法律学更是全面“消失”了,国家陷入了一种“无法无天”的状态。这一状况,直至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了改革开放的国策,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略之后,才得以扭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学才开始慢慢形成。
新时代法律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经过70余年曲折时光逐步成长发展的新中国法律学,面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
首先是法律和法律学的内涵变化。无论是法律辞书,还是大学教科书,或是多数学者的著作,都将法律定义为,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而这一定义,基本上还是由以维辛斯基(1883-1954年)为首的苏联学术界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中的一段话概括而成,然而在近一百年后的今天,已经难以概括当下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需要重新概括、提炼和定义。然而,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研究在新中国则更为薄弱。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的30年,我们没有出版过一部以“法律学”为主题的著作(包括教材)。1981年2月,北京大学法律系陈守一和张宏生两位教授,主编出版了新中国第一本法律学著作《法学基础理论》,方才填补了这一空白。虽然该书初步确立了以法律为中心主题的法律学体系,以法律的起源、本质、功能,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整体上仍然受到苏联法律学的强烈影响。
其次,需要对法律学体系最为重要的四大关系(四大支柱)做出新的解读和建构。第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当今时代,随着法治与德治并行推进,这个问题越来越显重要,但我们的理论研究显然还没有能够跟上。第二,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古今中外,不解决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律学是不可能壮大的。尤其是在新时代的中国,法律与执政党的关系,国法与党规的关系等等,都需要加以圆满的说明。第三,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中国古代法家代表管仲的那句名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开启了法律与经济辩证认识的先河。马克思对法律和经济的关系,也作过更为透彻的论述。在新时代,法律和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已经无限扩大,但两者关系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处理,仍然是法律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第四,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这是法律学最需要关注的课题。社会生活发展迅速,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尤其当下社会,数字、网络、人工智能改变了所有人的生活,法律必须通过废、改、立、释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法律学要对此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新时代中国法律学的创新之路
新时代法律学的创新,必须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总体战略中加以考虑。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央将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创新法律学的概念、体系、内容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新时代法律学的创新,应当坚持四个依据。一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它是我们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学的“魂脉”。二是依据当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回答新问题,应对新挑战,予以理论化和实效化的解释。三是依据中国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是我们当下法治建设的“根脉”。四是依据人类法治文明所创造的一切成果,在“人类知识的总和”中汲取优秀思想文化资源,来创新和发展我们的各项理论,包括法律学。
新时代法律学必须走全面创新之路。从法律理念的创新(如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和法律至上、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到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创新(从国家安全法、国家卫生法、社会治理法、空间法、气候法、极地法等,到物业法、快递法、电动机动车法、整容法、医患关系处理法等),乃至法律方法的创新,包括大量新方法的运用(如数字方法、网络工程学方法以及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法统计学等方法)。从而使法律学成为一门指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学科。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学的创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并不是要否定新中国70余年由数代法律人筚路蓝缕、殚精竭虑建立起来的法律学知识体系,而是要剔除那些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时落伍的元素,立足于中国本土,立足于当下实践,使我们的法律学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跻身为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一极。
(原文首发于7月6日本报理论学术编辑部“海上法学院”公众号启航典礼·海上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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