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旧房改造拆错屋,怎么赔?

金山区漕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平衡双方需求关系成功化解纠纷

本文字数:2279

资料图片

□法治报记者  金勇

在一起公房厨卫等综合改造工程中,施工队误将私房认作公房进行拆除。房主得知消息后,要求施工队赔偿损失。由于双方在各项费用上无法达成一致,来到漕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通过梳理双方共同认定的事实部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双方当事人自觉实现从对抗到协作的身份立场转化。制定调解方案时保持中立立场,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平衡好双方需求关系,尽最大可能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实现和解。调解员在双方签订协议后,跟踪协议履行情况,避免已解决的纠纷“死灰复燃”,确保案结事了。

施工队误拆私房

房东要求赔偿损失

金山区漕泾镇中一东路直管公房厨卫等综合改造工程恢复施工,该项工程由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负责。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一支施工队在中心街路段作业时,误将陈某的私房认作公房,按照规定进行拆除修复作业,租客李某发现后立即与房东陈某联系,告知相关情况,陈某遂找到施工队要求赔偿。公司负责人沈某表示,施工队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双方就房屋修补、漏水、人工费等事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前往漕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陈某告诉调解员,自己因在外工作就将房子租了出去,沈某的施工队事先没有征得陈某同意,私自将陈某家后侧的厨房顶掀掉,水路和燃气管道都因此次施工受到影响,租客意见很大。陈某认为此次纠纷完全是施工队的工作疏忽造成的,要求施工队恢复原貌,并给予精神损失费、房租损失费等补偿。沈某认为,公司的施工队在施工前曾上门予以确认,当时租客李某告诉施工队此房是公房,所以施工队才会进行拆除作业,此次纠纷不能完全归责于施工队。考虑到施工确实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困扰,施工队愿意帮助陈某将被误拆的房间恢复原状,但是陈某的其他要求无法满足。

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实地走访查明事实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难以继续。调解员建议大家先搁置争议,共同去现场查看情况后再作协商。在陈某的带领下,大家来到涉纷房屋处。调解员仔细观察发现,陈某家正好坐落于综合改造区域内,周围已经架起了手脚架,建设工程公司在改造区域显眼处张贴复工告示牌,公示施工信息。陈某家被误拆的房间位于房屋后侧,屋顶部分瓦片、木板已被拆掉,散落一地。据陈某描述,该房屋是他的私有产权,不在此次改造范围内,房间虽然年代有些久远,但是平常居住完全没有问题。他平时人在外区,回来也不方便,为解决这件事情已经付出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这些应当由施工队赔偿。沈某认为对方小题大做,不愿意进行赔偿。

经过问询和调查,调解员指出,中一东路直管公房厨卫等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对象是镇直管公房,涉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陈某,是私房,不属于此次改造对象,施工队在没有查明房屋性质的前提下施工,已超出施工权限。且施工队在施工前没有征得房屋所有权人陈某的同意,擅自动工,给陈某及租客李某的生活造成不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施工队的拆除行为已经侵犯了陈某的所有权,陈某有权要求施工队承担修理、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考虑到本纠纷中房屋受损的程度不高,施工队没有破坏的主观恶意,以及第三人李某存在表述不清的过失,陈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要求数额过高,与损害事实有明显的不相当性,请求依据不足,施工队难以接受也在情理之中。

打破双方胶着状态

达成和解“两全其美”

在调解员耐心地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都对自己的言行进行了反思。沈某表示愿意代表施工队向陈某道歉,将尽力弥补因误拆给陈某带来的损失,他提出两个方案:一是免费恢复原状;二是按照此次公房改造的标准进行修复,陈某只需付材料费即可。陈某表示认同调解员的观点,也接受沈某的道歉,但是他希望能免费修复,免除后顾之忧。沈某表示这样的要求自己无法满足。眼看着调解因为费用分歧又进入胶着状态,调解员提出了一个两全之美的新方案。考虑到陈某的房子已经历多年风雨,房顶材料老化,多处漏水,存在修复的需求,所以建议趁此次机会,请施工队按照公房改造的标准,将陈某家包含被误拆的房间在内共三间房间的房顶进行修复,陈某按照材料成本价格支付施工费。如此,既让陈某以低于市场价的成本解决了房子渗水漏风的问题,且工程质量、效率均有保证,免除了后顾之忧,又破解了沈某提出的公司财务问题。沈某和陈某听完后均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事后,调解员电话联系陈某进行回访,陈某表示施工队的工作速度很快,房子修好以后也更好租了,并对调解员表示了感谢。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发生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因施工队误将私房当作公房进行拆除作业,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受损。调解员通过现场查看,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明确纠纷发展脉络,锁定争议焦点。强化共识基础,通过梳理双方共同认定的事实部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使双方当事人自觉实现从对抗到协作的身份立场转化。坚持需求导向,制定调解方案时保持中立立场,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平衡好双方需求关系,尽最大可能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实现和解。加强回访评估,调解员在双方签订协议后,跟踪协议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避免已解决的纠纷“死灰复燃”,确保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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