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 “网络暴力治理体系与责任结构”学术研讨会综述

探讨网络暴力治理新路径

本文字数:2132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在京发布《互联网平台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构建与测评报告》,并举办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第63期“网络暴力治理体系与责任结构”学术研讨会。针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治理体系与责任结构,与会专家从学术研究、司法治理、行业实践等多个层次,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传播学等多个学科的视角,展开了精彩的分析和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深刻的洞察和见解。

在探讨网暴复杂成因的基础上探索治理手段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回顾了近年来网络暴力现象及相关社会问题的整体情况,对《报告》写作的背景和概况做了简要的介绍。

随后,他从刑法学研究的视角入手,以杭州网络诽谤案的自诉转公诉程序为例,指出了现阶段网络暴力司法治理手段路径与社会大众需求规模之间存在张力。随着技术业态和传播模式的变化和演进,网络暴力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因此需要在探讨网络暴力复杂社会成因的基础之上探索治理手段的创新,并最终通过多元主体联动实现预防。

最后林维教授指出,《报告》关注和回应了当前维护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秩序一大重要的现实需求,堪称恰逢其时。

平台在网络内容治理中需承担主体责任

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副教授进行了《报告》的发布。《报告》指出,网络暴力具有规模性、聚集性、微暴力等特征,是由社会、技术、媒介、网民等多重原因导致的社会失范现象,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政府部门、媒体机构、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

此外,《报告》还构建了国内首个网络暴力防治措施评价体系,界定了网络暴力平台防治措施的4个基干分类、共计31项核心指标,并对国内多家互联网平台进行了测评。测评发现:我国头部互联网平台对平台责任有承担意识;大型平台的网络暴力治理举措已经覆盖了前端服务、后端技术、秩序生成与维持、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部分治理措施的技术应用和治理实效达到了相当水准。

《报告》指出,平台在网络内容治理中需承担主体责任,但并非无限责任;在网络暴力事件处置中,不宜唯结果论,应综合考察平台是否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建立有效的防范治理和拦截保护机制,评估平台是否已经履行主体责任;激励平台积极采取措施,在合规指引体系的框架下治理网暴等非法有害内容。基于网络暴力界定难、成因复杂等特点,有必要赋予平台一定的试错容错空间,在充分保障用户权益和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互联网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报告》建议,政府部门、平台企业、媒体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准确界定多方主体角色,科学划分治理权责,努力以合理社会成本实现最佳防治效果。政府部门在网络暴力治理中承担依法监管责任;互联网平台居于网络暴力防范治理第一线,承担直接治理的主体责任;媒体是治理网暴不可或缺的一环,需加强信息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渲染炒作网络暴力事件;网暴治理是全体网民的必修课,鼓励网民独立理性思考,提升媒介素养。

网暴认定应坚持法治思维、问题和结果导向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从网络暴力的生成机制入手,指出网络暴力作为多因促成的网络现象,变量交叉发挥作用、责任链条长,通过治理虽然可以逐步改善,但要彻底根除,难度还是很大。

一方面,网络空间中文本、信源形式及信息生成方式丰富多彩、网民认知、动机等又千差万别,不可能以同一腔调说话、发言;另一方面,“网络暴力”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在网络空间中是一个庞大的内容产业,媒体如果对信息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足,都有可能成为网暴的推手。因此,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面前,对网暴治理要保持合理预期,对网络暴力的认定,更应坚持法治思维、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

实践中,作为对网民有巨大号召力的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除了在治理网暴过程中更加客观、理性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外,还应当警惕网暴概念的泛化和滥用,与其他主体共同努力,争取在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贯通信息账号管理追究网暴行为个体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重点关注了网络暴力的界定难题和平台治理边界。他提到,网络暴力风险伴随着互联网强大的传播手段而来,现代人需要对此有心理准备;治理中公权力所处理的行为和平台所处罚的行为宜有所区分,许多网络暴力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宜转换法律认定的标准。在平台治理责任方面,刘文杰教授认为不宜要求平台过于主动,但平台仍应完善“通知-删除”程序与受害者保护机制、防范网络暴力黑灰产、处罚明显实施网络暴力的个体、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张凌寒教授提出,不良信息型网络暴力的界定是网络暴力治理的痛点和难点,需要以信息内容的非法性为横轴,以信息聚量性为纵轴,综合对象、动机、时间、场域与后果等因素,判断不良信息是否构成网络暴力。随后她梳理了完整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链路,指出平台面对海量的不良信息,在信息内容管理层面,最大的阻碍是难以从信息与账号管理贯通至追究网络暴力行为的个体责任。她主张结合告诫书制度,打通信息账号管理和公安部门之间的链条,真正实现针对网络暴力的治理效能。(朱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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