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国家发改委8月10日发布《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提出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8月11日《工人日报》)
政府在诚信建设领域发挥着示范带头作用,政府的诚信表现会产生传导效应或连锁反应,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民、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的诚信表现及权益。政府说到做到,践诺守信,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优化政府形象,向社会注入诚信正能量,能带动其他各方增强诚信意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朝令夕改,言而无信,新官不理旧账,甚至成为老赖,就会向社会注入诚信负能量,不仅会削弱各方建设诚信社会的信心,还会损害关联方的权益。
《通知》要求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是一大亮点,也符合诚信建设的规律。无惩戒,不诚信。各地各有关部门针对公民、市场主体已普遍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其所带来的失信代价已经对失信主体产生了明显的惩戒、约束、倒逼作用。但针对政务失信者,相关的惩戒机制一直处于缺失、乏力的状态,不论是失信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还是具体的失信责任人员,鲜有承担责任者,几乎不会付出什么代价,受到什么限制。在这样的语境下,一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决策者、经办者会失去对政务诚信底线的敬畏,增强政务失信的侥幸心理。
惩戒政务失信行为是完善政府诚信机制、建设诚信政府的必然要求。根据《通知》,国家发改委适时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并准备了一套失信惩戒“工具”。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国家发改委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同时,《通知》还督促地方建立政务失信惩戒制度,要求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这样,就能建成上下对应、左右衔接的全系统、全链条政务失信惩戒机制,让政务失信者也尝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滋味。
中央预算资金支持、地方债券申请、融资项目推荐、相关评先评优事项等都关乎地方政府的关键工作和发展利益,都是地方政府高度关注、高度需求的“心上事”。如果地方政府因失信而导致这些“心上事”被限制、被取消,必将让地方政府感受到“痛点”,很难受,很别扭。而这样的痛感会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政务失信者的耻感,刺激地方政府增强重诺守信意识和失信危机意识,规范对行政协议、民事合同的管理,提升履约水平。政务失信惩戒的负面后果也能对其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起到普遍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营造政务守信的浓厚氛围。
只有让政务失信者受到必要的惩戒、限制,付出必要的代价,才能让政府诚信机制具备刚性、权威性和制约性,才能给各级政府立好诚信规矩,才能全面提升政府的诚信水平,促进政务环境、营商环境的优化,呵护好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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