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业主不满规则欠缴停车费 物业是否有权不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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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徐丹阳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停车的业主按时收取费用,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拒绝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在没有足额支付停车费的情况下,物业禁止业主开车出小区,双方发生矛盾甚至报了警,最终还闹上了法庭……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给这桩发生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家务事”作出定论。

不满小区停车规则

业主与物业起纠纷

业主老张所住的小区因规划原因,仅有25个停车位。2022年,小区更换物业公司后,根据居委会、业委会的要求公布了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载明停车位按照排队顺序原则使用,前25位的业主可在小区内长期停车,每月费用为150元;超出25位的业主需至物业公司登记,若前25位的业主有人退出,则后顺位业主依次进入长期停车序列。小区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定为每天20元封顶。

老张于2021年10月2日登记排队,当时排在临时停车序列第23位,后前进至13位。对于物业公司公布的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老张并不认可,他认为其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在小区长期停车,且每月只需支付150元停车费用,不应按照临时停车的标准支付。

2022年3月5日,老张欲驾车出行,小区保安称老张未支付停车费,不予放行。老张报警后双方经过一番交涉,才得以出行。

不服气的老张随即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认为保安无权阻止自己驾车出行,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害,让自己的车辆可以进出小区,并取消每日20元的不合理收费。

物业公司则认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系居委会、业委会作出,物业公司仅为执行者,无权变更该规定。老张在进入长期停车序列之前均属于临时停车,应按照规定支付费用方能出行。

双方需遵守停放规则

物业无权不放行车辆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系居委会、业委会作出,物业公司无权取消或变更该规定,对老张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明确了排队规则,老张属于临时停车序列,应当按照该标准支付停车费。

但是,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用,对应的是其已为停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因此不得以阻止老张行使物权的方式主张债权,老张享有在任何时段驾车驶离小区的权利。由于小区车位数量较少,老张并非在任意情况下都能驾车进入小区停放,而是应在满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中关于临时停车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驾车进入小区停放车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老张可在任意时间将其车辆驶出小区,物业公司不得阻挠;在小区停车位有空余且老张有停车需求时,物业公司不得拒绝老张于小区停放车辆;在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且老张有停车需求时,物业公司应为老张在小区安排停放车辆。法院驳回了老张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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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业主不满规则欠缴停车费 物业是否有权不放行车辆 2023-09-04 2 2023年09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