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微信公众号上的发文和配图亦属于商业性质的宣传,除明星以外的普通人也享有肖像权,同样不能侵犯。
□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 车坤
近日,“视觉中国”又陷风波,让照片著作权这一问题再度受到公众的关注。而在我们日常使用照片时,除了著作权之外往往还涉及肖像权问题。
笔者最近得知,一家旅行社因在旅游产品的宣传图中使用了一组游客发布在自己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而被游客要求删除照片并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该旅行社的行为的确已经侵犯了游客的肖像权。
所谓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如果在使用上述照片时,对游客面部以及个人信息做了技术化处理,识别不出该游客身份,那么就不构成侵权。
肖像权的主体拥有四大权利,即:
1.制作权。权利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比如自拍。
2.使用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肖像,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如何使用。
3.公开权。权利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公开,怎样进行公开。
4.许可他人使用权。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签订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对于旅游产品的宣传来说,经常会涉及上述第四项规定,即需要“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这就不可避免地会连带公开游客的肖像。
在这种情形下,首先必须确保展示的是“公共环境”,包括车站、公园、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其次还要注意“不可避免地使用”这个条件。
只要拍摄的照片表现的是公共环境,而在这个环境中的个人又剔除不了,就满足了“不可避免地使用”这一条件。即使其中有能识别出的肖像,也不会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根据前述第一项的规定,仅将游客照用于内部培训等场合使用,也不构成侵权。
在旅游产品的宣传中,经常会出现导游的肖像,而导游往往是相关企业的员工。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自家员工,用一下照片总没问题吧?其实不然。
对于企业的在职员工,企业在使用其肖像时也需要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以免引发纠纷。
员工一旦离职,其肖像还在相关宣传品上,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呢?
一般来说,员工离职后不再隶属于公司,公司也就不能再使用其肖像权。
但是,如果签订的肖像权使用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了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那么公司是可以依据协议继续使用其肖像的。
因此,对于使用企业员工的肖像,也有必要事先签订协议,尤其是明确授权使用的范围、时间,以及员工一旦离职后是否延续。
总之,未经肖像权人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微信公众号上的发文和配图亦属于商业性质的宣传,除明星以外的普通人也享有肖像权,同样不能侵犯。
商家在进行宣传,发布图片或者文字时,务必事先严格审核,谨慎使用他人肖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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