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同居分手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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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对同居者的赠与,在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一概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这样认定是不妥当的。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男女交往同居后分手,因为并未形成婚姻关系,因此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缺乏法律规定。为此,有些人会在同居分手后签订一份协议,然而一旦就协议产生矛盾纠纷,依然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实践中的“同居分手协议”通常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双方在同居中不涉及财产纠纷,仅仅是基于分手,一方承诺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产;

第二种是涉及财产纠纷,即同居过程中一方提供或者花费了较多金钱或者劳务,因此在分手时对财产作出分割,但最终往往也体现为一方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产。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况,即单纯因为分手而给予一定数量金钱或者财产的,其性质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而在第二种情况中,既包含对双方个人财产的确认、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结算,也往往包含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无论协议内容如何,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这不能一概而论。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如果双方都是单身,或者接受赠与的一方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赠与的一方是有婚姻的人,即属于“善意”的一方,则该赠与有效,也就是“同居分手协议”是有效的,赠与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反之,如果双方或者赠与一方是有婚姻的人,接受赠与的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人是有婚姻的人,那么这样的关系和相应的赠与不但违反了公序良俗,也侵害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这一赠与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而在第二种情况,双方基于同居的关系的解除,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和结算,那么无论双方是单身还是有婚姻的人,相关协议内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除此之外还涉及赠与,那么赠与部分就和第一种情况相同,需要视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有效。

现实中,有观点认为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对同居者的赠与,在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一概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这样认定是不妥当的。

在接受赠与的一方的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赠与一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了赠与,本质上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某一物品(例如购买房屋)是一样的,不能说因为相关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没有经过共同所有人的同意就无效。夫妻另一方如果要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

当然,在“同居分手协议”签订过程中如果有欺诈、胁迫等情况的,受欺诈、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在撤销之前,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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