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出现破损谁该承担责任
我是快递驿站的工作者,有一位客户前两天退了一条裤子,从我这里发货给卖家,发货的时候还是完好无损的,但到卖家手里时包装破了个洞,裤子脏了一些,卖家拒收称影响二次销售,又把件退回来了。现在物流公司让我给客户赔付裤子,但我发货时并无破损。请问这种情况谁该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
【解答】
李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因此,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发货时商品无破损,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保留凭证,快递公司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赔偿。
应聘时有竞业限制
员工如何维护利益
我最近应聘去一家公司工作,对公司的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满意。但在签合同时我发现,合同还附带一份《竞业限制合同》,规定我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都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请问律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唐先生
【解答】
唐先生,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目前,《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竞业限制的合意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孩子幼儿园骨折园方不肯赔付
我女儿在幼儿园受伤骨折,已认定责任方是幼儿园。我曾为女儿买过一份商业保险,此次孩子受伤,该保险根据条款赔付了3000多元。可是当我向幼儿园提出医药费赔付的时候,幼儿园却回复表示医药费赔偿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了,他们就不能再赔付了。商业保险是我自己掏钱买的,和幼儿园应该赔偿的部分没有任何关系。我应该如何维权?
谢女士
【解答】
谢女士,您好!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投保后如果身体受到他人伤害,您既可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还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因为人的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中是按照约定给付保险赔偿金,并不能完全补偿自身损失,您仍可向侵权方主张赔偿。
借款人突然失踪
出借人如何维权
前段时间朋友找我来说合作开个网店,我将钱投了进去,然后他给我打了欠条。当时约定每个月分期把钱还我,现在人突然联系不上,怎么都找不到人。请问对方行为是否属于诈骗?我该如何追回钱款?
魏先生
【解答】
魏先生,您好!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如果您的朋友仅以合作开个网店为由让您投资,但实际并未开网店,在您投资后联系不到朋友的情况下涉嫌刑事诈骗,建议您尽快报警。但如果您的朋友确实将钱款用于开设网店,如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您尽快通过民事诉讼维权。
继母年老退休
是否必须赡养
我很小的时候母亲去世,父亲再婚后继母一直对我不好。我从小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父亲会支付我的相关费用。如今我已成家,父亲也过世了,继母退休后身体情况并不好。继母没有其他子女,但也没有抚养过我。请问我是否需要赡养她? 邢女士
【解答】
邢女士,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您虽然一直与爷爷奶奶生活,但父亲支付了抚养费,抚养费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可以视为继母承担了抚养继子女的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根据公序良俗的原则,您需要对继母承担赡养义务的。
借款人已过世
追债应当找谁
有人借了我一笔钱,有借条。对方突然意外过世,我去找他妻子要钱,对方说没钱,让我找死者父母。我联系死者父母,他们也不肯还钱。如果我要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是否应将死者妻子和父母一并起诉?朱先生
【解答】
朱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债务人遗产时有义务清偿债务人遗留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建议您将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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