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有一个女儿,2016年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女儿所有,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儿子,我想把之前的那套房子给儿子,我可以撤销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么? ——吴先生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王丹丹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在办理过户登记前可以撤销不动产的赠与。
但是,离婚协议与普通的赠与协议不同,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是双方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方面的综合安排。因此,不能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单独割裂出来看。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到离婚协议的强烈人身属性,从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如果你不能证明与前妻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形,就无法撤销该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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