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用人单位应当善意对待劳动者,而劳动者也不能辜负用人单位的善意,更不能“恩将仇报”,只有这样,劳动关系才能越来越和谐。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关照和善意不应当被辜负,否则很可能对其他劳动者造成损害,最近我们就碰到这样一则案例。
郭先生是甲公司的员工,由于工作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不慎从高空坠落摔伤。公司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但从申请到审核和支付需要一定的时间。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往往会主动垫付劳动者的医疗费,最后再和工伤保险基金结算。
甲公司也是如此,在郭先生治疗期间,先主动垫付了10多万元的医疗费,打算等郭先生病情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再与工伤保险基金结算医疗费。
但是,当甲公司按照程序与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这笔医疗费时,郭先生却拒绝配合签字,最终公司只好通过法律途径才结算到这笔垫付的费用。
在本案中,郭先生显然辜负了公司的善意,给公司制造了麻烦。
以后如果甲公司再碰到类似事件,还会不会为员工垫付医疗费?对此笔者也无法回答,毕竟谁愿意给自己制造麻烦呢。
以往还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用人单位替员工开具收入证明,并且按照员工的要求多开了数额,以便员工凭此证明去办理贷款、出国等手续。然而员工日后以此证明为依据,要求单位按照这一“收入”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善意对待劳动者,而劳动者也不能辜负用人单位的善意,更不能“恩将仇报”,只有这样,劳动关系才能越来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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