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
周玉文
航空公司拒绝特定旅客乘机,本身的确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航空公司应当完善相关流程,避免发生乘客到机场办理值机时,才被告知不能搭乘飞机的情况。尤其是如果乘客已经按照要求签了承诺书、开具了医院的证明还被告知不能上飞机,说明至少在沟通中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让乘客遭受了折腾。
航空公司和旅客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旅客有选择航空公司和航班的自由,但航空公司提供的也是一种公共服务,因此一般情况下没有挑选乘客的权利。对此,我国《民法典》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但是,究竟该如何正确界定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却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前不久,一名癌症晚期患者在成都天府国际机场办理值机时,被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登机,理由是癌症晚期患者不予承运,建议旅客退票。现场视频显示,与患者同行的男子向工作人员喊道“承诺书签了,医院证明也写了,我还带了护理工,你不让我走……”
那么,航空公司拒绝某些旅客搭乘飞机是否合理呢?
首先,国家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航空法》制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34条规定:“无成人陪伴的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乘机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这一规定中,“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概念相对较为清晰,但是“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却给了航空公司自行认定的空间。
很明显,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可以拒载传染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都是基于其病情可能“影响其他旅客安全”,此类情况相对也比较容易辨别和判断。但“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安全”,则应该由医疗机构作出认定。
这一事件引发关注后,媒体记者也向多家航空公司作了咨询。
比如南方航空客服热线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癌症旅客航司没有相应规定,不用申请特殊流程,但需要旅客自身遵医嘱,开一个适宜乘机的证明。“旅客自身的身体情况,航司没办法作担保。”
东方航空客服热线一名工作人员也表示,对于这类癌症病人,具体需要看医院的判断,如果医院开具可以乘机的证明,旅客就能正常乘机。“我们这边没有明确规定癌症晚期病人不能乘机,需要询问医院是否适宜乘机。”
中国国际航空客服热线一名工作人员同样表示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咨询医生,建议让医生开具适宜乘机的证明。
此外,深圳航空、四川航空均规定,对于伤病旅客,需要向医生咨询是否适合出行,并携带医疗证明。其中深圳航空规定,诊断说明书须在离乘机时间10日以内开具、有检查医院的盖章和医生签字、有“××日前适宜乘机”字样方为有效。如果现场工作人员出于合理的判断认为有必要,可能会要求旅客接受机场急救中心的检查,确认旅客是否适宜乘机。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航空公司都将医院证明作为特殊病人乘坐飞机的前提条件,这当然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即便有相关证明,但航空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仍有可能拒绝此类病人登机,那么航空公司不但应事先明确告知,还必须特别提醒乘客注意。
总之,航空公司拒绝特定旅客乘机,本身的确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航空公司应当完善相关流程,避免发生乘客到机场办理值机时,才被告知不能搭乘飞机的情况。尤其是如果乘客已经按照要求签了承诺书、开具了医院的证明还被告知不能上飞机,说明至少在沟通中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让乘客遭受了折腾。
当然,作为有特殊情况的乘客,也应当在乘机前主动咨询和了解相关情况,明确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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