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时报》报道,湖北省武汉市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律师提醒,老年人在跳广场舞时要注意场地的安全性与自身的身体状况,过往行人遇到广场舞群时要尽量避让、绕道而行,避免发生此类事故。
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遭索赔
武汉市的杨女士没想到,自己在组织了一场广场舞舞龙之后,竟然成了被告。
2022年1月的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组织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表演排练。次日,张先生也自发前往参加练习。
上午8点半左右,练习完在一旁休息的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周边群众见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杨女士随车陪同张先生前往医院。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两个月后,张先生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舞龙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向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医疗机构认定,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舞龙活动而发生意外,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最终,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愿参加的活动有一定风险而自甘风险的参加者在发生意外后,其他活动参与者应当依法免责。
是否收取费用导致责任不同
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乾华表示,组织广场舞活动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得根据组织的性质来判断。一般情况下,跳广场舞是老年人自发组织、自愿参加、不收取费用、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没有固定场所,所谓的组织者往往只是老年人中的个别积极分子,负责找场地、放音响、买跳舞的衣服、准备道具等等,其本人也是广场舞的参与者,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其他参加跳广场舞的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胡乾华说,有个情况例外:即组织者收取了跳舞者的费用,并对跳舞者有过教学、安全等承诺的话,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至于此类活动如何避免纠纷?胡乾华提醒:第一,预防风险。比如遇到阴雨天、雾霾天、台风天等不适合运动的天气,不要组织集体活动。对广场内活动人员较多的情形,可以告知广场舞运动者注意自身的安全,对于场地的地面状况、周边的广告牌、路灯杆、垂下的电线等加以注意。同时,控制广场舞音乐的音量,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第二,排除风险。舞场内出现纠纷,及时制止或报警。不要在有危险处跳舞,如马路边、水池边等。第三,履行好适当的救助义务。如广场舞运动者出现突发疾病或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他人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组织者应及时请求医院救助,防止损害扩大。(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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