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爷爷签署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孙女 一年后想确认合同无效未获支持

这种行为是“买卖”还是“赠与”?

本文字数:1648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张沁

耄耋之年的独居老人孤苦无依、无人照料,孙女的照料如同一束阳光,温暖了他的生活。不久后,老人与孙女签署了买卖合同,实则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孙女。然而,一年后,老人忽然起诉要求收回房产,一场纠纷就此爆发……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房屋是被老人赠与给了孙女,对要求恢复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爷爷“送”了房产起诉买卖无效

争议房屋原为爷爷名下房产。2020年6月16日,爷爷将其名下的产权份额以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给孙女,办理过户过程中,爷爷与孙女共同到登记中心,并回答了工作人员的询问,表示当天所办事项是将房屋给孙女,对房屋坐落、孙女姓名等问题均予以清晰回答。

然而到了2021年5月7日,爷爷却向孙女发送律师函,要求孙女支付购房款。随后,爷爷作为原告,以孙女为被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被爷爷告上了法庭,孙女出庭抗辩表示很委屈。在她看来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她告诉法官,她与爷爷的感情很深厚,祖孙关系一直很融洽,她认为爷爷起诉她也并非出于自己本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对违约条款、付款方式进行约定,明显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常态;在爷爷签署的询问笔录中,爷爷陈述到场所办事项是将房屋给孙女,对孙女名字、之后的居住问题等均清晰回答;产权过户前、后,直至2021年5月近一年的时间内,爷爷从未提出要求孙女支付房款。

综合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法院认定,爷爷与孙女之间并无房屋买卖交易的意思表示,而应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故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房屋过户是为完成赠与合同,现在爷爷要求返还房屋,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确认爷爷与孙女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对要求恢复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涉老房产易入三大误区

审判实践中,法官发现在类似案件中老年人通常存在以下几种主张:一是认为买卖不是真实的,属于无效,故要求返还房屋;二是认为既然签署了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主张对方支付购房款;三是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上述几种主张对应老年朋友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几个误区。

首先,买卖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房屋可以当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案例中老人欲将房屋赠送给孙女,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签署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孙女,双方并无真实的房产交易合意,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虚伪的表象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应为赠与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赠与合同关系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因此过户也是有效的。

其次,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不代表有权主张购房款。按照上文中的规定,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中老人与孙女并非是真实的买卖交易,双方签署的形式上的买卖合同无效,该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支付价款等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若老人欲要求孙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法院也无法支持该请求。

第三,赠与合同不代表可以任意撤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可以撤销赠与或不履行赠予合同的法定情形。除法律规定的特殊的不可撤销情形之外,一般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老人已将房屋过户给孙女,财产完成交付,双方也没有约定其他赠与条件,老人无法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这种行为是“买卖”还是“赠与”? 2023-09-26 2 2023年09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