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在不久前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表示,要加强行业治理,维护良好的行业生态,响应人民群众的呼声,深入开展文娱领域的综合治理,坚决整治天价片酬、畸形审美、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倾向,坚决查处违规播放广告等各类违规行为。(9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必须正视的是,明星收入畸高,与一些明星道德失范,形成了极大反差。比如,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使消费者被虚假广告误导权益受损;又如,许多明星婚恋观出现偏差,毫无家庭责任感,频频制造出桃色绯闻;特别是,明星已成为酒驾、吸毒、嫖娼、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高发人群”,甚至成为演艺界的一种“时尚”。殊不知,正是这种所谓的“时尚”,腐蚀着人们的灵魂,败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甚至破坏了核心价值体系。
可见,整治“天价片酬”,更须规范明星“艺德”。此前,广电总局对“劣迹艺人”祭出“封杀令”,是个良好开端。但规范明星道德,不能止于“封杀令”。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明星等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道德考核,督促他们珍视艺术生命、遵纪守法,抛弃不良生活习惯,尽早脱离“反面教材”,重拾道德信誉。同时,应制订演艺行业道德准则,要求从业人员严格律己,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标准,不能成为站在社会法律、公德和职业道德监督之上的特殊群体和特权人。特别是,对于演艺圈这个传播“黄毒”的重灾区,司法机关应予以重点盯防,重拳打击,提高明星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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