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安
日前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提出,落实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并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金融机构等反洗钱机构存在隐患和漏洞,应及时通报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金融机构也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做好调查取证,全力推动案件查办,实现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中国经济网9月25日报道)。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充当为虎作伥的角色,洗钱手段方式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其危害性开始发生裂变,从初期依附于上游犯罪的单一属性中脱离出来,逐渐升级为非传统安全的突出问题,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由此,反洗钱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
贪污贿赂常与洗钱活动交织渗透。受贿人通过“自洗钱”“他洗钱”,为黑钱披上合法外衣,给查案追赃造成极大难度。反洗钱工作形势不断变化,反洗钱监管从“规则为本”过渡到“风险为本”。面对洗钱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犯罪团伙组织也愈发复杂,要打破条块分割,相关部门应深化协作,在监控、调查、取证等各个环节实现“一盘棋”治理。建立多部门参与、职责清晰、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犯罪领域洗钱犯罪协作机制,既有效调查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又重视洗钱犯罪办理。进一步织密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网络,有利于堵塞贪污腐败漏洞。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在全面推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此次《反洗钱法》修订强调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一方面,明确洗钱风险评估职责。强调须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据行业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另一方面,强调义务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要求。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基于洗钱风险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基于风险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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