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隔空猥亵儿童获刑九个月”是法治警示课

本文字数:845

□井夫

在网络社交平台要求未成年人发送个人私密照片,算猥亵吗?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隔空猥亵案,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获刑九个月。(10月13日《人民法院报》)

所谓“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哄骗或者胁迫要求未成年人与他们进行裸聊,或者拍摄、发送自己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犯罪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隔空猥亵”只是通过网络平台诱哄被害人拍摄隐私部位,然后发送给其观看,并未接触未成年人的身体,应该不算性侵害,这怎么就涉嫌违法犯罪了呢?

但事实上,我国法律已明确,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同时,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中的“骆某案”也提供了法律解读,厘清了争议,提供了指引。而且,201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为有效治理“隔空猥亵”进一步提供了依据。这说明,“隔空猥亵”也是一种性侵害,这自然也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因而,此次李某“隔空猥亵”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是依法判决,并非误判或乱判。同时,这起典型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可以说“隔空猥亵儿童获刑九个月”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警示课。

当然,对“隔空猥亵”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还需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一方面,要让更多的人从不知法、不懂法,学会知法、懂法,继而学会遵法、守法。另一方面,相关法律部门不妨把身边的“隔空猥亵”儿童案件,通过“电视庭审”或“现场巡回庭审”等方式,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远离“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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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隔空猥亵儿童获刑九个月”是法治警示课 2023-10-17 2 2023年10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