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被控走私二手钢琴逃税 争取“优惠税率”获判缓刑

本文字数:2711

资料图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辛本华  徐娇娇

黄某某在进口二手钢琴时,被海关认定低报价格偷逃税款,按照205万余元的偷逃税额面临七年有期徒刑。

而我们律师介入后发现,可以为黄某某争取“优惠税率”,减少其涉案的偷逃税额。最终通过多角度地辨析,并及时缴纳税款和罚金,黄某某获得了缓刑的判决。

进口钢琴

被控低报价格

今年4月的一天,我们团队接到一位犯罪嫌疑人家属俞女士的咨询,并一起会见了她。根据俞女士的介绍我们初步了解了案情:俞女士的丈夫黄某某被海关缉私局指控,自2017年起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从香港进口二手钢琴,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据俞女士当时了解的情况,黄某某涉嫌的偷逃税额有可能超过250万元,面临十年有期徒刑。

一个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尚在上小学女儿的母亲,根本无法接受丈夫最好的时光可能要在牢狱中度过十年的结局。

初步了解案情后我们感到,案件中有两个可以进一步挖掘的辩护方向:

首先,黄某某作为非专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进口报关事宜都是交给报关行处理的,改低价格这件事是上游卖家一步一步手把手教黄某某去做的;其次,进口的这些二手钢琴原产地并不全是日本,而货物的原产地是关系到税额计核结果是否准确的重要问题。

正式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刻安排去看守所会见了黄某某,进一步了解了案情。

移送起诉

面临七年刑期

会见过后,我们很快收到了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短信通知,随后我们第一时间去检察院复制了电子卷宗,发现存在两大问题:

其一,另案处理的两名同案犯的讯问笔录不完整;其二,黄某某在会见时曾向辩护人强调过,他之所以涉案是被上游的卖家手把手教会的,这些内容他在海关缉私局讯问的时候都明确讲了,但在讯问笔录中没有相应的记录。

在与我们电话沟通后,承办检察官也表示会去要求补充完整的讯问录音录像。

经过反复四次往返检察院,终于将全部案卷材料拿到手,但是承办检察官也明确表示,海关附卷的计核报告最终认定黄某某偷逃税额205万余元,虽然不满250万元,但205万元的金额,没有自首情节(黄某某是被抓捕归案的),没有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申报进口的货主单位系个体工商户没有成立单位犯罪的可能,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将以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移送起诉。

反复沟通

争取优惠税率

面对已经形成初步意见的检察官,我们撰写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向承办检察官阐明案件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存在问题。

鉴于偷逃税款的数额与定罪量刑幅度息息相关,这一阶段辩护律师主要就计核报告认定偷逃税额有误阐述了观点。

在向检察院提交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中我们提出:一方面,全案二手钢琴涉嫌偷逃税额应适用协定关税税率重新计核,有关走私货物涉及原产地问题如何适用税率计核,海关总署曾在《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在办理走私案件时,海关对证明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原产地不明且办案部门举证不能,则应适用优惠税率计核偷逃税款。因此,对于走私违规货物,如原产地不明且办案部门举证不能,海关应适用最惠国税率计核税款;如果同时存在最惠国税率和暂定税率的,应优先适用暂定税率计核税款。”该文件的精神是贯彻“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以及“举证责任在控方”原则,从而采取“从低适用税率”的基本逻辑。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角度上看,上述文件中提到的“优惠税率”应包括现行关税条例中明确的“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原产地不明的货物都应选择适用“优惠税率”,更何况本案一百多架二手钢琴,均是海关已经清楚系原产于与我国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更应当适用协定关税。

本案报关人员在向海关报关时,曾注明每一台二手钢琴的原产地(国),同时侦查机关出具的《计核报告》中也已明确在表格中单列“原产地”说明每一台二手钢琴的原产国或者地区,其中除了原产于日本的钢琴外,还有大量二手钢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捷克、马来西亚、韩国等国家,不仅如此,还有多架钢琴原产地(国)为中国。因此我们认为,在原产地不明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优惠税率”,原产地明确的更应当依法优先适用协定税率。

另一方面,涉案全部二手钢琴在海关的计核报告中,在“原产地”一栏中明确标明了货物的产地国或者地区,也能清楚表明海关是明确知道部分二手钢琴原产地不是日本,进口税率不能一律以适用与日本的14%或10%去认定,而这部分非原产于日本的货物占到全案货物约14%,从“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角度,以协定关税重新核定税额才能还原法律事实。

经过反复据理力争,承办检察官同意黄某某在缴纳十万元以上罚金的前提下,可以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官据此调低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缴纳罚金

最终获判缓刑

案件移送法院后,我们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联系,没想到法官给了我们一个“下马威”:“检察院的建议量刑过轻,考虑不采纳……”

于是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承办法官说明为何本案黄某某涉嫌偷逃税额的认定有误:

首先,涉案货物进口原产地证明书不应当由黄某某提供。根据相关规定,涉案二手钢琴的原产地证明书材料应当由出口商、生厂商或其授权代表提供,即由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提供,更不能将他人未能提供的不利后果由黄某某承担。

其次,《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中明文规定了货物原产地的证明责任应该是海关计核部门。既然本案《计核报告》十分明确地标注了货物原产地,就表明海关计核部门认可了上述原产地的准确性。如果海关计核部门认可原产地的有效性,却拒绝按照协定税率计核应缴税款,显然是自相矛盾。

历经半个月的时间反复沟通,乃至观点的冲撞与交锋,最终法官同意了检察院《起诉书》中的量刑意见。

接下来,我们面临一个重大决策:开庭时是止步于此,还是再努力一把争取更好的结局?经过向黄某某和俞女士阐明利弊后,我们选择了后者。

在四年有期徒刑好不容易获得承办法官认同的前提下,既要保住来之不易的成果,又要争取更轻的处罚,我们在庭审中始终留意辩护的分寸。

在原有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分别就低报价格型走私犯罪案件中货主单位可以认定为从犯,本案共同犯罪行为人地位问题,依据自贸协定提交原产地证明材料应当是出口商、生产商或其授权代表的义务,个体工商户能否作为单位犯罪予以认定,对于此类行业性问题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等辩护观点进一步详细说明。

为了争取获得轻判,黄某某的家属也始终在努力,虽然他们家境并不宽裕,但还是凑齐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和罚金。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5万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被控走私二手钢琴逃税 争取“优惠税率”获判缓刑 2023-10-30 2 2023年10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