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签了补偿协议后反悔还能追加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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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21年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给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随后,我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后双方再无任何未决争议和纠纷。但是,我事后通过咨询了解到,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低于法定计算标准。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予以补足?  曹女士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与公司在均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条件下,已就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合意,且双方达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意具备合同效力,应当认定有效。除非能证明协商过程中公司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导致经济补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的显失公平情形,或者您自身产生重大误解,该合意则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合同,您可行使撤销权。否则,在您与公司有约定的前提下,即使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计算标准,您并不具备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予以补足的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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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签了补偿协议后反悔还能追加费用吗? 2023-10-31 2 2023年10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