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邮寄贵重物品丢失,未保价要求全额赔偿的案件,判决被告快递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原告损失8366元。
2023年3月13日,梁女士因儿子佩戴的助听器配件松动需要维修,委托邻居潘某通过快递方式向助听器售后地址邮送,潘某遂通过长期合作的某快递公司服务点寄出快递。潘某不知邮寄物为助听器,未告知收件员邮寄什么物品,也未保价。
3月15日,案涉快递由门店签收。3月28日,派件方告知梁女士快递找不到了。此后,梁女士、快递公司、货运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助听器的购买费用,同时要求货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货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应由合同相对方即快递公司承担。鉴于梁女士在交寄快递时未说明货物价值较大,也未保价,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法院酌情判定快递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梁女士损失8366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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