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未保价贵重物品邮寄时丢失 快递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文字数:458

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邮寄贵重物品丢失,未保价要求全额赔偿的案件,判决被告快递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原告损失8366元。

2023年3月13日,梁女士因儿子佩戴的助听器配件松动需要维修,委托邻居潘某通过快递方式向助听器售后地址邮送,潘某遂通过长期合作的某快递公司服务点寄出快递。潘某不知邮寄物为助听器,未告知收件员邮寄什么物品,也未保价。

3月15日,案涉快递由门店签收。3月28日,派件方告知梁女士快递找不到了。此后,梁女士、快递公司、货运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助听器的购买费用,同时要求货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货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应由合同相对方即快递公司承担。鉴于梁女士在交寄快递时未说明货物价值较大,也未保价,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法院酌情判定快递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梁女士损失8366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苑周刊 B01未保价贵重物品邮寄时丢失 快递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23-11-08 2 2023年11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