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个月根据公司安排到外省市出差一个月。就在快结束工作任务前,不幸发生工伤事故,被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救治。工伤发生在外地,但参保在本市,两者不相一致,我是不是一定要回沪继续治疗? 马先生
【解答】
您可以在情况紧急时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回本市医疗机构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您是因为工作需求被派往外省出差,事故的时间也是在工作期间,此次事故确实构成工伤。《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第二条规定:“切实加强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因此,您因工伤事故紧急送往当地医疗机构就诊,符合现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可待您病情稳定后转回您所参保的城市就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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