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
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违规搭客等现象频发,给市民出行带来困扰。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截止至11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比如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无法通行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驶回非机动车道;不得手持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不得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不得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等。
在信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驾驶人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信用档案。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通过电子技术设备记录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后,应当告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驾驶人对其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电动自行车。 (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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