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日前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金融司法如何助力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全面注册制背景下,金融司法呈现出怎样的特点与趋势?存在哪些堵点难点?近日,由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上海金融法院承办,上海市法学会协办的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2023年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上海正致力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处于推动‘要素准入型开放’升级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新发展阶段,对司法服务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坚持零容忍,追首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则,需要更为充分的法治供给。”……来自国内金融法律实务界、理论界的法官、专家和学者们汇聚一堂,深刻领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司法保障”主题,深入分析和研讨金融司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共聚法治合力、共谋金融发展。
关键词 金融中心建设
高质量法治护航金融中心建设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对此,金融司法有何可为?
“上海正致力于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处于推动‘要素准入型开放’升级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新发展阶段,对司法服务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表示,金融司法界和理论界要立足支持金融实体经济开展研究,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积极回应金融司法“新需求”。要聚焦保障金融创新开展研究,深刻把握金融的本质规律和金融改革的目标任务,以具体有效的司法保障意见,推动金融创改举措落地见效,激活市场主体“新动能”。要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开展研究,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通过数字化手段防范预警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协同治理,不断拓宽金融监管“新路径”。
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通过对全国首例纠纷等有规则创设意义案件的审理,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规则预期。以金融审判执行机制创新为抓手,在更高水平上追求公正效率。创建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探索公正、高效、便捷、可预期的涉外金融审判机制等,优化上海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海金融法院将持续发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区位优势、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的首发优势和集中管辖专业审判的司法优势,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为金融强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展现更新作为。”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表示。
“资本市场是一个资金和财富高度聚集的市场,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资本市场活动更加纷繁复杂,对资本市场的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程合红表示,上海证监局将更严格地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用足用好法律所赋予的各种监管执法手段、措施。“不但要继续用好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等‘小法’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发挥日常监管的警戒、矫正、打早、打小作用;更要充分用好证券法、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大法’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从严从重从快进行调查处罚,为监管执法赋予更大的法律能量。”
关键词 中小投资者保护
健全追责体系,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需要持续涵养资本市场的法治生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夏建亭认为,随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愈发凸显,要健全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的追责体系,充分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责令回购,先行赔付,纠纷调解等中国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优势,有效提振市场信心,助力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
作为公益性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成立以来,积极推动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截至今年10月,中心登记纠纷2.7万余件,受理纠纷近2万件,调解成功1.4万余件,投资者获赔31亿余元。在这个过程当中,法院的示范判决加纠纷调解是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针对目前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案件,该中心积极配合法院,以支持诉讼的方式来争取案件落地,不断丰富司法实践。
“要坚持零容忍,追首恶,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夏建亭说。
关键词 注册制改革
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催生更多法治需求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今年2月,我国股票发行进入全面注册制时代。全面注册制背景下,金融司法呈现出怎样的特点与趋势?存在哪些堵点难点?
“涉案上市公司数量增多,但案件总量呈下降趋势。”在论坛“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的热点法律问题研究”专题研讨中,上海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晓镍在发言中介绍了注册制背景下金融司法呈现出的三大特点与趋势。
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涉及34家上市公司(其中涉科创板上市公司8家),而2020年和2021年均仅为3家。但得益于先行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机制的有效运行,案件整体数量呈下降趋势,一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同比下降66.44%。
“随着证券市场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以及注册制下公司退市常态化,我们预判涉案上市公司数量还将逐步增加。”林晓镍表示。
与此同时,案件类型更加多样,新型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注册制下,除传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外,欺诈发行、公司退市纠纷成为重要的案件类型。
“这些新类型案件面临许多新型法律问题。”林晓镍表示,如欺诈发行纠纷涉及发行人在何种条件下应履行股票回购义务的问题,公司退市诉讼需要明确交易所退市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纠纷中,有关行为认定、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等规则均亟待明确。
此外,证券侵权责任主体进一步扩大,“追首恶、惩帮凶”逐步得到落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控人越来越多地成为被告,并在个别案件中被判决直接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在上市公司缺乏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投资者向券商等中介机构进行索赔日益成为常态。部分案件中投资者索赔对象还扩及在审计函证中出具虚假材料的上市公司供应商、客户及商业银行等“帮助造假者”。
金融司法如何更好服务保障注册制改革?林晓镍认为,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规则创设明确注册制下的市场预期;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以机制创新强化注册制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坚持协同治理理念,以沟通合作共建注册制下的证券市场治理格局。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监管
“全面加强监管是注册制的鲜明特征。”深交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卢文道认为,全面加强监管包括事前入口把关更加强化、事中持续监管更有力、事后监管问责更严格。“最大限度把企业的真实状态呈现在市场和投资者面前,最大限度地压实中介结构的看门人责任。”
在卢文道看来,注册制改革需要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其中关键角色。“要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则,需要更为充分的法治供给。”卢文道认为,注册制改革以来,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的法治供给主要体现在以证券法为主干的证券法治体系中,而与之相关的公司法治保障尚未到位。
目前,新一轮公司法修改处于最后阶段,如何构建一套完整的针对控制权的法律规制体系,“特别是如何立足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通常处于事实上主体地位等现实,强化控制权的法律规制,值得深思。”卢文道表示。
他建议,要尊重控股股东基本股东权利、确立控股股东信义义务、促进控股股东权责统一、构建控股股东权利滥用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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