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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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加班未经审批,是否有加班费
我这几个月经常在公司加班,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发放相应的加班工资。
我向公司询问此事,得到的回答是我的加班没有履行审批手续,因此不能算加班。
问题是公司的加班审批手续是几个月前突然宣布实施的,实际上并未严格执行,有些人同样没有经过审批,但是拿到了加班工资。
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陈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薪酬、考勤管理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实践中也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支配劳动者加班,又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设置障碍的情况。
因此,加班费是否应当支付,关键还是要看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们公司虽然制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但是制定和实施并未履行相应程序,并且没有严格执行,而你有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加班的情况,那么公司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
合同已经解除,竞业协议咋办
我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协议,最近公司和我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要求我继续履行竞业协议。
请问律师,我的竞业协议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孙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中的“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因此,你和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不影响竞业协议的履行,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公司不交社保,能否解除合同
我弟弟之前入职一家公司,工作至今已有将近两个月了,但是公司还没有给他交社保费用,他催问了几次,公司一直在敷衍拖延。
请问律师,碰到这种情况我弟弟能否解除合同并索要补偿? ——刘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你弟弟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你弟弟除了可以解除合同之外,公司还应当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用工,加班工资谁付
我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实际用工的公司工作。
我发现该公司从未发放加班费,为此我和公司交涉,被告知他们已将所有费用都支付给了劳务派遣公司,我的加班工资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但是我去问劳务派遣公司,他们说并未收到过加班工资。
请问律师,我日常的加班工资究竟应当由哪家公司支付? ——吴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因此,除非在劳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加班费、绩效奖金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
人事档案遗失,应当如何维权
我嫂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事业单位工作,至今已有十多年了,最近她跳槽到了另一家单位,但是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时,原单位发现她的人事档案遗失了,找了很久都没有找到。
请问律师,像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陶小姐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也指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据此,你嫂子一方面应尽快补办自己的人事档案,另一方面可以到法院起诉原单位,要求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婚姻家庭
拆迁获得房产,离婚如何处理
我作为承租人之一的公房几年前拆迁,我通过支付差价的方式取得了安置房。最近,我跟丈夫面临离婚,就这处安置房以及当初支付差价的钱如何处理发生争议。
请问律师,这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初支付的差价该如何处理? ——侯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承租公房拆迁所获得的房产,如果你丈夫不属于安置对象,那么依法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至于你支付的差价,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那么其中一半属于你丈夫所有,在离婚时你应当先偿还属于他的份额,或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一并计算。
隐藏转移财产,能否起诉追索
我和丈夫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离婚的,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但是最近我得知他在离婚前隐藏转移了大量财产,因此我们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这些财产。
请问律师,我能否去法院起诉,要求追索这些财产? ——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你如果和前夫已经协议离婚,但是有证据证明他在离婚时隐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有权去法院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疑似虚假诉讼,应当如何应对
我和妻子打算离婚,她朋友恰在此时将我和她一并起诉到法院,说我妻子曾向她借款。
请问律师,我怀疑她们这是虚假诉讼,该如何维权? ——张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具体来说,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因此,建议你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和举证,以免承担不应由你承担的债务。
物业房产
遭遇楼上漏水,咨询赔偿责任
我家天花板有漏水情况,经物业上门查看确认是楼上邻居家的问题,但楼上邻居说他们目前在外地,该处房屋处于空置状态,迟迟不愿来查看处理。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相关损失是否应当由他们承担? ——唐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你家的天花板有漏水情况,首先应保护现场并收集证据,然后请物业上门查看确定漏水原因。如果确定是楼上的原因,可以和楼上邻居进行协商。楼上业主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排除妨害,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租房物业费用,应当由谁缴纳
我前几个月经人介绍租了一处住房,当时只约定了租期、租金和押金,没有对物业费问题作出约定。
最近,房东通知我缴纳物业费,但我认为这笔费用应包含在房租里。
请问律师,物业费应当由谁缴纳? ——韩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因此,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物业费应当由业主缴纳。
当然,如果在租房时双方明确约定物业费由房屋租赁人缴纳,那么这样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刑事行政
对外租银行卡,是否会有风险
我朋友最近向我借银行卡,并说可以给我好处费,至于借卡的原因是他和妻子在闹离婚,有些资金不希望进入自己的账户。
请问律师,对外出租出借银行卡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乔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对外出租出借银行卡确实有很大的风险,建议你不要这样做,因为很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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