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因为婚外情写下“借条” 法院判决无须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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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胡永鑫

我的当事人基于婚外情写下了一张借条,对方凭这张借条起诉要求还款。

作为被告方,我们必须尽力还原事实真相,让法院判决我方无须归还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凭借条要求还款

“胡律师,我被人起诉了,需要律师的帮助。”

这起案件的代理,源于当事人庄正方自己的咨询。

“你不要着急,慢慢讲发生什么事情了?”我帮他稍微稳定了一下情绪后,他拿出了起诉书、传票等材料。本案原告叫王影,在起诉书上称庄正方和妻子张晴一起向她借了25万元,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还款,故将庄正方夫妻一起诉至法院。作为证据的借条上清楚地写明:“今借王影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于1月归还,借款人庄正方。”

看了材料后我抬起头,直截了当地问道:“你有没有向她借过钱?”“天地良心啊,我怎么会向她借钱?”我进一步追问:“借条上的名字是你签的吗?”这回他点了点头说:“其实王影和我有婚外情,并且曾经同居过,我老婆知道后和我大吵,把钱管得很紧。王影每次向我要钱买东西,我只能通过写借条的方式推脱,去年我提出和她分手,她就要求我把这些年的借条凑成一张,重新写了现在的这张借条,但我真没向她借过钱。”

还原事件本来面目

庄正方的这段话让我看到了这个案子胜诉的希望,据他介绍,写借条时只有他和王影两人在场,因此想通过直接证据反驳借款事实没有任何可能。为今之计,只能把取证的重心放在间接证据上。

我初步拟定了一下取证思路,决定从三个方面下手:

首先,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证明原告经济上对被告的依存关系;

其次,分析原被告双方的经济能力,证明被告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也没有出借25万元的经济能力;

最后,庄正方的妻子张晴对庄与王的关系是知道的,按常理她不会向一个破坏其家庭的人借款。

关于证明庄正方与王影的包养关系,我找到了两位证人,他们过去和庄正方在一起打牌、吃饭时,王影也经常加入,他们都知道王影是庄的“二奶”。听说现在两人闹上了法庭,他们对于出庭就两人的关系作证的要求都满口答应。

对于庄正方的经济能力,询问之下却让我颇为失望。我原本希望指出庄经济宽裕,根本无须向王影借款。但庄正方告诉我,他只有一套与妻子共有的房子,此外并没有很多钱。但他说,王影因为长期没有工作,经济应该比较拮据。

妻子无奈出庭作证

接下来我又找到庄正方的妻子张晴,了解她所知道的庄正方与王影的事情,没想到张晴一上来就给我吃了闭门羹。

生气归生气,眼下官司的事情还是要解决,没办法,还是要硬着头皮去劝说,张晴这才同意配合。她告诉我,其实很早就知道庄正方和王影的事情了,王影在几年前曾打电话给她,说丈夫不爱她了,要他们离婚。有一次接电话的是她同事,王影误以为是张晴因此破口大骂,同事后来把事情告诉了她,气得她几天没好好吃饭。听后,我立刻要求张晴带我去见她的同事,希望她能出庭作证。同事对张晴很同情,表示愿意作证。

另外,我又得到一个重大发现,在“借款”前几天,庄正方夫妻俩为了王影的事曾发生争执,张晴的脸被庄正方打伤了,他在派出所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不再打妻子,这至少能够说明夫妻俩当时关系恶化,依张晴当时的伤情,不可能与丈夫一起向王影借钱。

经过前期的调查取证,获得了一些初步反驳对方的证据,接下来的任务就是如何在法庭上揭穿对方的谎言。

原告始终没有出庭

紧锣密鼓的庭前准备之后,庭审如期而至。王影委托了律师,本人却没有出庭,而我方的两位被告和三位证人悉数到庭。

法庭调查阶段,对方提供了借条原件作为唯一的证据,我对此的质证意见是:这份书证只是一个初步证据,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被告还需要其他证据。

轮到我方举证时,首先,我向法庭提交了那份庄正方在派出所出具的但保书和张晴的验伤单和伤势照片,以证明夫妻两人在借款前关系恶化,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夫妻俩一同借钱给她明显违背常理。同时,我方的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庄方有婚外情关系,原告没有固定职业,长期以来由被告负责生活开支。

举证质证完毕后,进入相互发问阶段,原告首先放弃了反问的权利。轮到我方发问时,我依次向对方提出几个问题,对方作了如下回答:

问:原被告是什么关系?

答:普通朋友。

问:原告在上海从事过什么职业,现从事什么职业?

答:当事人未告知,我也不太清楚。

问:原告所称的25万元借款的来源于何处?

答:合法收入。

答:请具体说明到底是哪方面的收入?

答:不清楚。

问:25万元借款是以何种形式交付被告的?

答:现金。

问:现金原先存放于哪个银行?

答:不清楚。

由于对方语焉不详,法庭也意识到这些事实有必要查清,要求原告当事人亲自出庭。但对方代理人认为法律并没有强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所以委托他作为代理人出庭是完全合法的。我马上向法庭提出,既然原告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庭,那么代理人就有义务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如果代理人刻意回避,在事实认定上就应当做出对原告不利的推定。经庄正方同意,我还申请在法庭主持下,对原被告双方进行测谎,原告代理人不出所料地拒绝了。

接下来是法庭辩论,我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代理意见:一、原被告之间系婚外情关系,原告的一切生活开支都由被告提供,经济上的强势的被告不可能向经济上弱势的原告借款;二、25万元对于一个没有任何收入的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原告应当说明这笔借款来源于何处,但原告却刻意回避;三、虽然对于测谎,法律无法强制要求,但比较原被告对于测谎的态度可以看出在说谎的可能性上,态度消极的原告要远比态度积极的被告更高;四、原告只有一张借条,没有对已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举证。

虽然我感到我方明显在庭审中占了上风,但一审法院依旧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二审改判赢得诉讼

基于胜诉的信心,我们对案件提出了上诉。二审庭审时,王影还是没有出庭,当法庭就有关借款来源及款项支付的问题向对方代理人提问时,对方也知道难以蒙混过关,于是提出了新的说法:王影在上海一直打零工,借款是向老家父母借的。

我顿时感到,机会来了!不怕你胡说,就怕你不说。我立刻提请法庭注意,首先,对方在一审时对借款来源的陈述是“合法收入”,而到了二审却改成是向父母的借款,这一行为明显违背禁止反言原则,说明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是不可信的;其次,王影的老家在农村,经查询前一年的年人均收入不到一万元,要积累25万元几乎是不可能的;再次,即使王影父母攒了这么多钱,农村家庭从安全角度考虑大额钱款是不可能一直放在家里的,请对方告知这笔钱是从哪个银行或者信用社提取出来的。

法庭采纳了我的意见,要求王影亲自出庭说明这一事实,但其代理人依旧推脱。我们再次要求法院主持测谎,对方还是拒绝。我意识到,胜利的天平此时已经向我方倾斜了。

几天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达,果然是“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为原告无法证明其借款来源和应当具备的借款能力,也无法证明已将款项提供给被告,并且在一、二审中对于借款来源的陈述都不一致,因此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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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讲述 B04因为婚外情写下“借条” 法院判决无须还“欠款” 2023-11-20 2 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