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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章炜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购下单后后悔了,或者到货后的商品,不喜欢、不好看、不想要,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款退货”,但是商家迟迟不肯退,怎么办?律师认为,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是无条件的。若申请退货后商家不肯退,消费者可以向网购平台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事由:
王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花了999元购买收藏币,收到后认为不是自己想要的,故申请退货退款。
商家同意后,王先生通过德邦快递把商品退回,但是商家收到后一直让其等待处理,直到超过“七天无理由退款”时限后,商家告知过时效了,只能退总额的70%,王先生对此不认可。
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有权利拿到全额退款吗?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杨钰铭律师认为,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是无条件的。
随着市场商品的多元化,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涉案商品详情页显示的关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说明,在没有违反格式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视为一种有效的约定,消费者下单购买、双方签订合同,视为消费者已对该条款知悉,认可涉案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如无特别约定,判断拆封或激活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应结合商品属性、包装外观、使用性能、查验习惯、拆封损耗、还原难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分析判断。
对于没有超过检查商品的必要限度,并保持商品完好的,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换货。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一般不能以“已拆封”“已测试”“已使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申请。但是,如果超出查验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存在难以恢复的使用痕迹或价值已经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则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网购活动中,除前述特殊情形外,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即“七天无理由退货”。若申请退货后商家不予同意,消费者可以向网购平台投诉、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相关行政部门有权对商家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是否超过“七天无理由退款时效”应当以王先生提出退款退货申请时为准。客观上,王先生已经在收到收藏币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货退款,即在法定期限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有效退货通知,并未超过时效。商家表示同意后,王先生亦及时将收藏币寄回且经商家签收,商家应当在签收退货之日起七日内向王先生返还收藏币全款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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