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徐丹阳
本报讯 公司出新品,委托专业摄影公司进行拍摄宣传。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纠纷,比如,摄影公司为产品拍摄的所有照片的各类著作权是否均归产品公司所有?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艾公司与利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拍摄制作合同》,约定利公司为艾公司进行品牌宣传及产品策划的视觉宣传物料进行拍摄制作。《拍摄制作合同》约定,对于利公司的拍摄成果,艾公司独自享有著作权。
最终,利公司实际为艾公司的产品拍摄了20幅照片。后因合作不畅,双方《拍摄制作合同》于2021年8月19日解除。而利公司将那20幅照片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5份。
艾公司认为,双方合作期间利公司拍摄的20幅照片是委托创作作品,其著作权应归艾公司所有。利公司申请登记的行为未经艾公司同意,故起诉要求确认全部20幅照片的著作权归艾公司所有。
艾公司起诉后,利公司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撤销5份《作品登记证书》。
审理中,利公司认为,双方确实签署过《拍摄制作合同》,但是其中并未约定拍摄照片的数量。在签署合同后,双方就拍摄的费用产生了承揽合同纠纷,这一次纠纷的判决中认定艾公司基于《拍摄制作合同》实际向利公司支付的拍摄费用仅包含艾公司已经验收通过的照片12张。且该案已判决《拍摄制作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经虹口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艾公司与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5份《作品登记证书》项下的20幅摄影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艾公司所有。
本案涉案作品为委托创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其归属有专门规定。艾公司对12幅照片享有的著作权为原始取得。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超出约定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仍应由作为受托人的利公司享有。
本案所涉20张照片均可通过5份《作品登记证书》予以识别,且其中被认定为委托创作作品的12幅照片与另外8幅照片差别并不明显。在虹口法院就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现出希望继续合作的良好意愿。
经法院释法说理,双方对转让20幅照片的著作财产权达成一致意见。(文中涉案公司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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