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对于母亲来说,不仅仅是要承担起孕期十个月的艰难,还需要背负着生产的巨大风险。产妇晓敏(化名)的生产过程就凶险无比,产后出现了“子宫破裂”的危机。而晓敏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医疗过错所导致,为此她将医院告上了法院。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8年10月,当时已经32周岁的晓敏怀孕了。晓敏对于这个孩子非常珍惜,怀孕后就在上海某医院建档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2019年8月8日晓敏遵医嘱入院待产,8月9日进行生产。但让晓敏意想不到的是之后的生产却是危机重重,她表示在生产过程中因医院重大失误,造成其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经鉴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且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晓敏认为,她自怀孕便在医院处检查,其间一切正常。但因医院漠视,一而再、再而三的给她的治疗出现错误,给她造成了极大的身体和心理痛苦。晓敏说,因医院过错,现在她的腹部存有1X 7厘米手术疤痕、且不得再孕,她需要面临后续疤痕修复治疗并且永远丧失了生育的资格和权利。故晓敏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疤痕修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万余元中的90%,即11万余元。
对于医院方表示,在晓敏入院后予以人工破膜+催产素引产均按诊疗常规操作,考虑胎儿的情况实施了产钳助产。产后晓敏出现了“子官不全破裂”,临床表现不是典型的剧烈腹痛、阴道出血增多,而是逐渐出现的腹胀、恶心、呕吐、伴心率加快,血色素逐渐下降,造成了临床判断及诊断的困难。医院认为晓敏是否能再次妊娠并不确定,并不是永久丧失生育能力。本案纠纷经医学会的鉴定,其医院同意按照鉴定意见承担不超过70%的赔偿责任。
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进行鉴定,该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晓敏子宫破裂损伤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不构成伤残。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诉前,法院向医学会询问出院小结中医嘱不建议再次妊娠,是否对晓敏构成伤残有影响。医学会回函:医方予以子宫破裂修补术后不影响其月经和功能,但是形成子宫疤痕,参照《妇产科学》第九版子宫破裂一文,患者再次妊娠会有再次子宫破裂的潜在风险(但现在不能预测其绝对会发生子宫破裂),如果需要生育第三胎,专家建议孕前做好充分检查与评估,孕后要仔细定期产检。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定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是医院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晓敏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而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本案医疗争议经医学会鉴定,认为本例医疗争议构成对晓敏人身的医疗损害,并且医院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已全面考虑晓敏状况、医院的诊疗行为,其意见客观、充分,法院依法对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晓敏所称其不能再次妊娠构成伤残,首先,医院出院小结中“不建议再次妊娠”是医生出于保障晓敏身体健康状况的考虑,不代表晓敏子宫丧失妊娠的功能,医学会的回函也说明子宫破裂修补术后不影响其月经和子宫功能,故法院对于晓敏意见不予采纳。参照该医学会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缩宫素使用欠规范;手术助产中、助产后操作不规范;针对产后出血诊断和处理不及时,与患者子宫破裂损伤的状况存在因果关系。但子宫破裂可能由多种因素造成,属于分娩并发症,故法院酌定医院对晓敏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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