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货车司机下车发生事故不幸身亡

家属索要第三者保险赔偿 法院:不在范围内,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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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李博雅

本报讯  货车司机意外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以事发时货车司机已下车应属于第三者为理由,向货车挂靠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索赔。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4月8日4时53分,王某驾驶沪牌重型普通货车于宝山区一处空地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围墙缺口处。由于缺口处有隔离栏板,王某遂下车步行至缺口处搬离栏板。在搬离栏板过程中,车辆往前移动,车头前部左侧与王某及围墙墙体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查,肇事机动车由王某出资购买,挂靠登记于某机电公司名下,日常由王某自行进行运输经营活动,该车事发前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商业险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机电公司,投保人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王某的亲属将机电公司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称事发时王某已下车,其并非该车的驾驶人员,亦不在事故车辆上,应属于第三者,故该车车主应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并应由保险公司于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机电公司辩称,肇事车的实际车主为王某,其与机电公司为挂靠经营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故机电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是肇事机动车的驾驶员,也是车主,并非保险理赔对象。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的驾驶员身份与受侵害人身份竞合,保险公司所承保的责任保险均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存在侵权责任为理赔前提,本案中并不存在第三者遭受侵害的情况,故不同意承担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对王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王某亲属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并可获得保险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本案中,王某是肇事车的实际车主,也是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被保险车辆由王某驾驶,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人,也就是构成责任保险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并不存在。在同一个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本身就是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不能纳入受害第三者的范围。

上海二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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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货车司机下车发生事故不幸身亡 2023-12-04 2 2023年12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