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费璇
本报讯15年前,张某某在拆迁前夕“造了”一个女儿,不仅多领了一笔动迁款,还在此后长达7年的时间里,骗取政府低保。近日,经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8年上半年,张某某的房子面临动迁。某天他前往拆迁办办事,门口有“黄牛”上前与张某某攀谈,并称:“只要花钱弄个孩子,就能多拿一份动迁款。”张某某十分心动,花费近3万元,从“黄牛”处弄到了一份外省市医院的出生证明,并到派出所申报了户口,虚构了一个“女儿”张某欣,因而多领取了23万余元动迁款。
2012年7月,居委会给张某某打电话询问工作生活情况,张某某反映称本人失业,家里经济困难。居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张某某可以申请低保,但张某某担心如果不给“女儿”张某欣也申请低保,会被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其中端倪,于是给自己和“女儿”一起申请了低保。按照虚假户口,“女儿”张某欣此时“尚且年幼”,因此所有手续材料都由张某某代办代签,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并未觉察出异样。
自2012年7月起,张某某的银行卡每个月都会收到街道发放给他和“女儿”的低保金。直到2019年9月,居委会工作人员让张某某提供孩子的学籍证明材料,由于迟迟无法提供,街道停发了张某某“女儿”的低保补贴。而在这7年间,张某某利用并不存在的“女儿”,领取低保补助共计7万余元。
今年年初,派出所的民警发现张某某“女儿”张某欣的出生证明存在可疑。经鉴定,该出生证明系伪造。张某某虚构生育有女儿,骗取动迁款、低保补贴的事实至此败露。
经审查,普陀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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